周口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8127166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罚轻重
文章列表

我国要不要确立彻底的“无罪推定”原则

2014年8月7日  周口律师   http://www.nntwhlbh.com/


□我国刑诉法只统一了法院的定罪权,尚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刑诉法再修改有必要明确承认无罪推定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民主化与现代化水平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克服实践中过分追求“实事求是”的情结
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基石,是国际刑事司法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文明的标志性要求之一。如何看待无罪推定并考虑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置这一原则和相关制度,是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怎样理解无罪推定原则的性质与含义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否有罪是诉讼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被告人被错误定罪是对人权的最大侵犯,无罪推定原则最关注者即为案件如何判定。所以,不难理解在人权保障观念确立之始,各国就将无罪推定原则基本界定于事实认定。它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一种象征性,在各国宪法性文件中予以规定。就其诉讼意义而言,无罪推定是一“证明”规则,即事实认定规则,它指导在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判定,因而也是一项裁判规则。
在证明意义上,无罪推定原则包含以下几点:
1、证据裁判。任何人被认定有罪,必须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不能作有罪判决。
2、控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证明结束时,若控方不能将事实证明至确实、充分或无合理怀疑的程度,法院应作无罪判决。
上述几项要求中,控方负举证责任某些情况下允许有例外。在一定情形下,在控方证明达一定程度时,被追诉者应证明自己确系无辜。这是国家基于打击某类犯罪的刑事政策,在控方证明具有很大困难,而被追诉者有犯罪的极大可能性,并由其证明更为便宜时的一种变通做法,实为降低控方的证明标准。由于法律对该类情形的严格限制和控方对基础事实的先前证明责任,被追诉者被错误定罪的可能性甚微。各国都承认一定的例外情形,这并未损害无罪推定原则的普遍意义。
我们强调无罪推定,被追诉者在定罪前应视为无罪,是否意味着他理应完整地享有一般公众所享有的权利?回答是否定的。刑事诉讼是公众稳定社会秩序的要求与被追诉者保护自己权益或逃避惩罚欲求之间的博弈,国家对个人权利施加限制与个人力图实现其权利的要求始终处于一种紧张状态。虽然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要求保护个人权益,要求国家权力遵循法定程序运作,但毋庸置疑,刑事司法制度实现社会控制的基本目的,就决定了刑事诉讼必须保证国家权力行使的有效性,被追诉者享有与一般公众完全相同的权利是不可能的,即使他被推定无罪。合理的看法是,无罪推定设置了对待被追诉者的底线,即他不应被作为有罪之人对待,对他采取的措施不应带有惩罚性。但无罪推定并不排斥国家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在合理根据的基础上对被追诉者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因此,不能以无罪推定否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合理性。从这点来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一书解释刑诉法第十二条时称“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以前,我们不称被告人为罪犯,但也不说他没有罪或假定他无罪,如果假定他无罪,那么侦查机关对他进行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就没有根据”在一定程度上就有所偏颇。这样,被追诉者享有的只是作为诉讼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而非普通公民所享有的全部公民权利。作为诉讼主体,被追诉者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不应受到侵犯。到目前为止,虽然国际文件对无罪推定的界定基本上限于证明规则的范围,但国际文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保障有一些共同的规定,在实践中也为各国所遵守,如沉默权、不受任意的逮捕和拘禁等。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否已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否已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意见。焦点是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一种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已确立了国际上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一种意见则认为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只是确立了法院的统一定罪权,尚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笔者认为,不能认为我国刑诉法第十二条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首先,从立法层面上,不能确认无罪推定。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认为,“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定罪”概括了第十二条及相关部分的内容,突出了人民法院的定罪权,但并无一处言及无罪推定,也不能从其解释中推导出无罪推定的基本内容。而从修法背景看,确立第十二条的同时废止了检察院有定罪权的免予起诉制度,其目的主要在于统一定罪权。
其次,权威性学理解释否认刑诉法第十二条为无罪推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一书解释刑诉法第十二条时称:“我们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西方国家的那种无罪推定,而是实事求是地进行侦查,客观地收集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各种证据。”
再次,从司法实践看,无罪推定并未获得广泛认同。应当说,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和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使有罪推定受到一定程度的批判。不过,这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即确认了无罪推定。司法人员所持的观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一种涉嫌犯罪状态,必须对其采取相应的追究措施包括强制措施,实务界总体上并未认同无罪推定。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什么要明确承认无罪推定原则
我们主张,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明确承认无罪推定原则,基本理由是:
(一)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刑事证明规则的有效贯彻
无罪推定的价值首先体现于证明领域,是刑事证明规则的根基之一。不承认无罪推定,就难以圆满地解释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规则,难以避免实践中被告人在否认有罪或主张有利于己的情形时遭到“你拿出证据来”式的反诘。
(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由现代刑事诉讼的本质所决定,有利于提高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化与现代化水平
在我国对公民权利的程序性保护的理念不发达,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明确承认无罪推定原则,可促进刑事司法的民主化,提高我国刑事程序的现代化水平。
(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克服实践中过分追求“实事求是”的情结
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并不矛盾。实事求是属于认识领域中的指导原则,作为认识活动指导原则的实事求是,无法解决被追诉者在诉讼中的地位问题。但诉讼与探索自然不同,不能无限持续,在诉讼终结而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仍要对案件作出一个确定的判决,或者有罪,或者无罪。实践证明,不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往往导致有罪推定。实践中突出的超期羁押问题以及刑讯逼供问题,有关人员的有罪推定思想无疑是重要原因。
(四)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是尊重国际法律准则,履行国际法律义务及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的需要
大量的国际法律文件包括地区性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都明确承认了该原则。其中《世界人权宣言》为我国政府所承认。可以说,我国在国际上已接受无罪推定原则。根据条约必须履行的国际法原则,有必要在国内法中确立该原则并加以实施,否则不利于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取得有利地位。
(五)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为国内立法协调统一所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同样作为中国公民,大陆民众在基本人权方面不应与港澳有什么区别。
四、我国刑事诉讼法如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根据有关保障被告人权利国际文件的规定,以下三点可认为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延伸性要求:一、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被强迫承认犯罪。二、不受任意的逮捕或拘禁。遵循强制措施的比例性要求,尤其是确认公民保释权,羁押应视为不得已措施。三、辩护权的有效保障。
与此相适应,修改刑事诉讼法应从以下几点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一)确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
无罪推定并不必然包含沉默权等人权保障制度,这可从无罪推定与沉默权分别确立的时间上得到说明。法国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即宣布:“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有罪以前,应当被推定为无罪。”但法国刑事诉讼确立沉默权则在百年之后。迄今多数德国学者和实务界人士还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法则”,它适用于事实认定范畴。而如侦查程序及事实认定后之法律适用问题,则不受“无罪推定原则”之规范。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沉默权与无罪推定具有内在的联系。无罪推定要求控方负证明责任,即控方在没有被告方配合时也应独立完成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这就隐含着沉默权的要求。
基于中国刑事司法的现实条件,难以支持较为彻底全面的沉默权制度。我们建议采取比较灵活的处理方式,在有限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沉默权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一并确立。
(二)改革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权利化,建立候审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
在英美,无罪推定被看做保释权建立的理由。但这种权利的享有是有条件的。英国将保释分为权利保释和裁量保释,美国的死刑案件,嫌疑人、被告人无权要求保释。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有所不同,它们也承认无罪推定原则,并在二战后普遍适用了保释制度,但一般不将保释视为无罪推定的内在要求,而且保释制度与英美法也有若干区别,包括法院在裁定是否保释时有较大的裁量权。
从法理上的逻辑关系看,无罪推定在诉讼中的应用,应当可以推导出对公民自由权的保障,包括保释权的确认,对广泛适用人身羁押措施的限制,以及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因此,我们在刑诉法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时,应当尽量推动我国取保候审的权利化改革,限制羁押措施的适用并建立对强制措施至少是主要强制措施可交付司法审查的制度。

文章来源: 周口律师
律师: 李鉴春 [周口]
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81271663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nntwhlbh.com/art/view.asp?id=793551957469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集资诈骗罪执行逮捕会判刑吗 进看守所没判刑算有案底吗
  • 2.虚假注册怎么处罚 无论什么情节,轻伤一定负刑事责任吗
  • 3.收留他人吸毒怎么判刑 财产损害案件会被判刑多久
  • 4.开车撞死一个人拘留多久判刑 票据诈骗罪既遂怎么处罚量刑
  • 5.部分共犯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周口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8127166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