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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相聚喝酒致一人死亡 同饮者未尽照看义务需担责

2014年8月7日  周口律师   http://www.nntwhlbh.com/
与好友相聚共饮一杯本是人生乐事,但是却因席间饮酒过度,造成离席后出现一人因饮酒中毒死亡的事故。2012年12月31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决同席饮酒的陈某、胡某、元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12年6月14日上午9时许,59岁的王某(原告韩某之夫)打电话约被告元某到其家中吃饭,因被告元某与陈某一同去王某家,三人买菜做菜,当日中午12时许,被告胡某到王某家中玩,适遇上述三人已经准备好了酒菜吃饭喝酒,被告胡某到后,王某又出门去买了酒,四人遂共同喝酒,此时原告韩某也睡觉起来,吃完中饭离家出去玩牌。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陈某、元某两人先行同时离开王某家,此后被告胡某也离开王某家。被告陈某、元某离开王某家后,被告陈某又独自一人到王某家中看视,见只有王某一人在家就再次离开王某家。当日下午4时许,原告韩某因下雨回家收衣服,发现王某死亡在家中厕所。经南昌市公安部门委托,南昌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并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死者王某系年老且患严重心脏病,因大量饮酒中毒引起死亡。原告认为,三被告与王某相邀共同饮酒,应当注意到王某醉酒后有可能发生危险,但没尽到提醒、劝告及照顾等义务,导致王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三被告连带向两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等422927.49元的70%,计296049元。庭审中,被告陈某称:喝完酒后,他问了王某是否有事,王某说没有事,叫他走,他就走了,且他身患残疾,依靠政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为生,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某、元某辩称:他们作为共同饮酒人对王某醉酒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人道主义可以进行补偿。

  另查,王某与被告陈某、胡某、元某等人经常相聚在一起喝酒。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应该得到普遍尊重和法律保护,任何人由于故意或过失等过错行为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死者王某与被告陈某、胡某、元某事发时均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过度饮酒损害健康甚至危及生命,死者王某主动约请陈某、胡某、元某等人到自己家中一起做菜喝酒,作为朋友相聚本无不当,死者王某应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酒量,但期间其自行喝酒过度,以致因酒精中毒死亡,死者王某本人对其死亡存在较大的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承担80%的责任;原告韩某身为死者王某妻子,应对死者王某的身体状况及酒量有所了解,事发当天明知死者王某约请被告陈某、胡某、元某到其家喝酒,在上述四人喝酒没有结束之前即因出去打牌提前离开,未尽到注意和照顾的义务,对死者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被告陈某作为死者王某的朋友,在离开后担心王某喝多了酒返回看视,应得到赞许,但发现王某一人在家时,应该尽到询问、扶助、照看及通知的义务而未尽到,对死者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4%的责任;被告胡某、元某作为死者的朋友,且经常一起饮酒,忽视了过度饮酒将损害并危及生命健康的基本常识,均放任过度饮酒行为,对王某的死亡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各自承担3%的责任。由于王某死亡系因其本人及原告韩某负主要责任,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死者王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为17495元/年×20年=349900元;丧葬费为2837.91元/月×6个月=17027.46元;死亡原因鉴定费3000元共计369927.46元,被告陈某应赔偿原告14797元,被告胡某应赔偿原告11098元,被告元某应赔偿原告11098元。被告陈某辩称身患残疾,依靠政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为生,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但身患残疾,依靠政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为生,并非法定的免责事由,故对该辩解,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判决。

 

文章来源: 周口律师
律师: 李鉴春 [周口]
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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