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查查明,徽商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企业,在被告人毕某某受集团委派为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有股代表,对该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期间,其下属的某分公司总经理项某某为感谢毕在相关工程上的帮忙,并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支持,分别在2003年5月、2004年1月和9月,先后三次到毕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共计5万元。
法院认为,毕某某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到毕某某主动交代了组织上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退缴全部赃款,在法庭庭审期间,毕某某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应视为自动投案,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