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5年,孙永林在任安徽广信农化集团有限公司驻苏州办事处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香港某化学有限公司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76642元。任职期间,孙永林掌握了广信农化集团的销售策略和销售价格等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2005年12月,孙永林在同类企业宁夏某公司提出给其15万元的年薪、30万元的隐名投资股份,并出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的优厚待遇后,即向该公司透露广信农化集团的商业秘密,致使广信农化集团主要客户销售量明显下降,部分合同不再履行,造成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82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永林的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其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176642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