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件中的人物姓名做了替换处理。
案件背景:某夜,王男与程女在KTV喝过酒后到某宾馆开房,次日晚程女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王男强奸,当时,程女脸上、身上损伤明显,次日公安机关将王男抓获,并根据程女的口供及伤情鉴定等证据,认为王男构成强奸罪,将其刑事拘留。
律师介入后,抽丝剥茧,寻找和创造一切对王男有利的因素。一方面,向主办的检察机关提交了辩护词发表专业的无罪辩护观点,并多次与检察院进行业务沟通和探讨。同时,一方面积极与程女取得联系,向程女赔偿一万元作为精神补偿金,取得程女的谅解书。在证据不足,又取得程女谅解书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对王男不起诉,遂无罪释放。目前,国家赔偿程序正在进行中。
对检察院提交的辩护词全文如下:
王男辩护意见
尊敬的检查机关领导:
我受被告人王南的委托和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其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本人通过阅卷及会见当事人已对案情有了深入的了解。本辩护人认为:王南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尽早对其解除羁押,避免当事人的损失扩大。具体意见如下:
1、案发当晚,王南与程女去开房并发生两性关系是双方自愿的。开房之时,王南在酒店柜台办理手续,程女则在酒店外的车上等后,期间程女没有逃离、也没有呼救,而是等王南开好房后一起上房间。在二人发生性行为后,程女并没有离开房间请求救援,在次日退房之后也没有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而是与王南一起去朋友家打牌,这说明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同时也说明程女是自愿跟王南去开房发生性行为的,没有被强迫。
2、程女脸上的伤与二人发生的性行为无关。程女在到公安机关报案时虽然脸上有伤,但这个伤情是在二人开房发生性行为之后,于次日退房去到王南朋友“啊秋”家里,二人因是否打麻将发生争执时王南动手打了程女而造成的伤(这一情节有王南的供述和雷一、雷二的证人证言)。该伤情与二人发生的性行为没有任何联系,。
3、本案中,证明程女是被强迫与王南发生性行为的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中仅有程女的陈述里讲其是被强迫发生性行为的,这仅是她的一面之词,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如果程女真是被强迫的,则应该会有很多细节体现她的被迫性,如:推搡、哭泣、呼救、逃离等,在一个现代化程度较高、有服务员值守的酒店里这些细节完全可以证人证言、视频、录音等证据体现出来,但是本案中这方面的细节却没有任何证据体现,所以何来强迫之说呢
4、在本案补充侦查期间,王南已经与程女达成谅解。补充侦查期间,王南真诚的向程女书面致歉,并对其进行了经济补尝。程女已接收道歉和补偿金,并出具了谅解书,谅解了王南的行为,同时希望相关部门不再追究王南的法律责任(谅解书已附在案卷中)。
综合以上几点,本辩护人认为:王南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继续羁押将给王南造成更大的、无必要损失,也不利于程女与王南双方矛盾的化解,不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因此,本辩护人在此特别申请检察机关尽快对王南作不予起诉处理,尽快解除羁押。如检察机关实在认为有必要继续侦查,肯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以上意见恳请检察机关采纳。
此致
xx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卢进超
时 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