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续上文
三、命案必破
案发次日,当地交警部门前往现场勘验(因为刚开始群众报警说发现交通事故),但交警初步勘验后认为可不是交通事故那么简单,遂通知了刑侦部门前往勘查。有刑侦知识的人都知道,这种伪造现场的伎俩是很容易识破的。首先,死者头部有多次钝器打击形成的致命伤,这是撞车翻车交通所不能形成的;其次,燃烧原因并非汽车撞击后漏油引燃,而是人为点燃,且驾驶室上残留有汽油痕迹;再次,史某汽车油箱的盖子呈开启状态(李女二人当时紧张匆忙,取汽油后忘了盖上);还有,汽车档位状态为空挡,有理由认为是自然溜坡而下。综合分析以上勘查情况,公安机关很快认定该案为一起精心策划的谋杀,遂立为故意杀人案进行侦破。
但识别容易破案难,公安机关经过一年的侦查(其中也包括把李女夫妻二人当做重点对象进行询问、调查)就是没能侦破该案,找到作案人,公安机关侦查手段用尽,线索全断,只能暂时将案件的侦查工作搁置。这一搁就是四年,四年里死者家属不断要求公安机关破案,甚至多次到信访部门投诉公安机关无能、渎职等等。公安机关迫于家属及上级压力不得不重启案件的侦查。最后又重新梳理死者的社会关系,把目标又锁定在李女夫妻二人身上,经过各种询问手段的轮番上阵,二作案人终于对作案过程 “供认不讳”,此时,自案发到二作案人被刑事拘留已历时五年。
四、一审——死刑
进入审判阶段后,我受委托成为了李女的辩护律师,在看过案卷和会见当事人之后,我首先对证据做了以下分析:
1、夫妻二人的口供,主要讲作案原因及过程,相互吻合,“供认不讳”。这个证据是控方的主要证据,对于辩方来讲,这样的证据肯定是不利的,也很难推到
2、郑某的证言,其证言包括三部分内容:
(1)案发后,李女因脚被烧伤住院,郑某作为朋友的去医院看望她时,李女曾向其透露是他们夫妻二人做了这个事(作为旁证,与作案人口供相印证,对辩方不利)。
(2)案发前李女两次被史某堵截威胁时,都是郑某在场(因为控方不愿收集这部分口供,而律师收集又存在极大风险,所以这部分证言是以郑某自书的形式呈上,证明效力大大降低。);
(3)案发后,郑某与李女保存过一段不正当的暧昧关系。(这对辩方来说是一个隐患,因为控方很可能利用这一点来质疑以上第 (2)点的真实性)
3、案发后,李女脚被烧伤住院的照片、病例等相关证言。(属于口供之外印证案发过程的痕迹物证,在本案中显得十分稀罕和重要,辩方不可能推翻)
4、法医法医尸检报告、现场勘查材料,主要内容为:头部钝器伤可致命;下身烧毁无检验条件,因此不能确定死因;气管未见积碳,说明是死后被烧;胃内容未检测出安眠药成分(死因不明和胃内没有安眠药可以用于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对辩方有利)。
5、其他证人证言(与本案无直接关联)
分析以上证据材料之后我基本确定了辩护方案:
1、整体把握是保命,即争取死缓或无期徒刑判决。
2、主张死者对案件的发生有严重过错,因为是其威胁恐吓行为在先,才引发本案。
3、主张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够清晰,让法院没有十足把握,从而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这样当事人就可保命。
开庭之前的会见,李女赞同我的辩护方案,但却悲观的说如果自己没有保命的可能,希望把更多责任揽在自己身上,保住他丈夫。听到这些话,我居然有点莫名的感动,同时也萌发了一个新的辩护观点……
开庭时,我提的辩护观点是这样的:
1、事实不清
(1)主谋是谁虽然二作案人都说是李女提出杀机并主谋策划,但不排除李女是出于羞愧和亏欠丈夫而大包大揽,顶包主谋。毕竟李夫因戴绿帽完全有杀人动机。二人的口供是在案发后五年之后才收集的,五年里二人完全可以订立攻守同盟并反复演练,商量好如果被抓,由李女来顶主谋。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并不排除二人在主谋问题上作虚假供述的可能。(预测到这个案子可能只判主谋死刑,所以提出这个质疑是很有必要的。)
(2)死因不明尸检报告无法确定死因,不排除下身突发疾病猝死的可能;
(3)是否放了安眠药二人口供说是用放了安眠药的红牛饮料迷倒史某的,而胃内容和肝脏检测却未发现安眠药和毒药成分,相互矛盾。
2、证据不足
(1)单凭三人(李女、李夫、郑某)口供定案,很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因为口供不排除是刑讯逼供得来。
(2)物证欠缺,作案工具至少有:红牛饮料罐、安眠药、铁锤、打火机、汽油桶,但控方却没有提供以上任何一件作案工具来印证。
(3)痕迹欠缺,指纹、脚印、毛发、其他微量物质等,能证明被告在现场出现过的痕迹,控方一样也没提供。
(4)没有视听资料,总之除了口供和李女脚上的烧伤痕迹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作案过程。
3、被害人威胁恐吓作案人杀全家,有过错在先,应对作案人从轻减轻判罚(控方的答辩是: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史某威胁过,即使有过威胁,那也仅停留在言语上,其并未实施实际的行动危害到作案人的家人,不构成刑法上的过错。)
开完庭几个月后,一审判决书下来了。“李女死刑、李夫死缓”,法院对我的辩护意见一个也没采纳,对我的提出的质疑没作任何合理解释,对案件的发生原因和作案动机做了粗鲁的回避,以“李女因与史某产生了情感纠纷,遂产生了杀人的念头”一笔带过(这可是一个故意杀人案,每个字词甚至标点都有可能关系到人的生死,那么重要的问题居然用如此笼统的字眼遮掩而过,难道法院还不是说理辩法的地方我鄙视、气愤,但也十分无奈)。虽然这样的判决并不在意料之外,但却使我很沮丧。当事人看到判决书也绝望了,她说已经感觉黑洞洞的枪口就在眼前。但我还是觉得有保其一命的希望,于是和当事人沟通一致后,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