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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女携夫杀情人——控辩间的生死沉浮(三)

2014年11月17日  周口律师   http://www.nntwhlbh.com/

接续上文

 

五、二审“发回重审”

二审开庭审理时,我的辩护词以一审辩护词为基础,但增加了以下内容 :

1、一审未允许证人出庭,程序错误,应撤销一审判决(一审时递交的证人出庭申请书到这就发挥作用了);

2、一审不认定史某在案发前有威胁恐吓行为,就无法查明该案的作案动机,作案动机都不明确就判死刑,那简直是草菅人命。

因我的强烈要求,二审法院让检察院对关键证人郑某再次了一份全面的口供,当然要包括其看到史某两次开车堵截李女并威胁恐吓辱骂的过程。自然,这份新的口供成了二审争辩的焦点。

质证时,控方提出:因有暧昧关系,所以郑某口供中对李女有利的证言是虚假的,不能采信;而不利证言是真的,可以采信。我也不甘示弱:既然有暧昧关系,那就是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因为利害关系(感情问题)憎恨李女而作出对其不利的虚假证言,如认为其证言内容有虚假就应当全部排除,如认为证言真实就应全部采信。同一个人的证言只采信对被告不利的而排除有利的,是十分荒唐的,是有罪推定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刑事审判原则。(控方才不想排除呢,作案过程的直接证据已经少的可怜,再排除郑某的证言控方就更被动了)

结果,二审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对着李女的“枪口”算是暂时挪开了。但最后结果如何还是未知数呢!

六、再审“生死沉浮”

    其实,从二审的“发回重审”中我已经隐约读到一些利好信息,那就是:现有的证据、现有的情节,不足以判死刑。因此再审的关键就是看控方有没有提出新的证据,首先,是可以补强杀人的过程的证据;其次,在否认作案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能否找出其他合理的、恶劣的杀人动机,并且这个动机有证据支持。如果没有,那当事人就应该能保命。

      但再审在庭前就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花絮,我与审判长居然发生了激烈的言语冲突。因为李女说自己第一次和史某发生关系是被迷奸的,依法种情形应该不公开审理。我当时要求不公开,审判长不批准,我说此案在二审时高院是主动不公开审理的,如果现在公开审理届时可能会因为程序错误而被发回重审,那再审法院要承担责任。审判长(女)一听我口气比较冲,生气了说:“你以为律师厉害多啊,想怎样就怎样,你是那个律师事务所的怎么职业道德那么低”。职业道德低一向以职业道德至上的我听了这话,顿有被侮辱的感觉,马上站起身来声讨:我这是在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是我职业道德的体现,我没用粗口骂人也没作不雅动作,你凭什么说我职业道德低,低在哪了你作为一个法官在法庭上当众说出这样的话,一点要给个解释。大概法官听后也知道自己说错话了,话锋马上收敛,然后用比较缓和的语气说:是否公开要经过合议庭研究的,不能马上决定。随后合议庭三名法官到后台商量了几分钟,然后出来宣布了一个折中的审判方式:涉及强奸部分不公开,杀人部分公开。

除了和法官的吵嘴之外,再审过程没有什么波澜,接下来的庭审中,控方没提出新证据,检察员只是在重复一审时的观点,我也没有太多辩驳,只是强调坚持一审、二审的意见。让我忧心的是:我和审判长的这次争吵算是把她彻底得罪了,不知道法院会不会因此作出对我当时人不利的判决。

忐忑中又过了大半年,该案再审终于开庭宣判了。全体起立,审判长宣读判决书:“……辩方律师主张死者有过错,不予采纳;辩方律师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听到这我凉了半截,难道前面我对二审的解读是错误的难道前面的努力都白费了难道法官在有意报复我……心里闪过很多问号。但我还是抱着一丝希望的等待最后判决,当法官最后读到 “依法判处李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时,我心中一阵惊喜。“李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的,我没听错。当时感觉自己成功了,好想喊声“耶”,但鉴于死者家属在场,我必须保持表面的平静。我知道,虽然判决书字面上说对我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但实际上法官已经打心底里认可了,并给予了辩方相应的诉讼利益,只是出于一些不能言明的原因才在判决书作这样的文字处理,否则是不会改判李女死缓的。

该案历经三次开庭审判,历时两年半终于取得了令当事人和家属满意的结果。宣读判决十天之后,我方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李女的死缓判决生效,这就意味着李女成功保命。该案情节恶劣,在没有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任何经济赔偿的情况下,争取到这样的判决结果,感觉实属不易。

                           

                                     卢进超

 


文章来源: 周口律师
律师: 李鉴春 [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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