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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诉张国要盗窃一案

2014年12月22日  周口律师   http://www.nntwhlbh.com/
公诉机关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国要,男,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舞钢市杨庄乡龙泉村王叶沟004号。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4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9年4月16日由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舞钢市看守所。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要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国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国要伙同张耀、孙玉林、张国松、吴进财盗窃停放在舞钢市院岭办事处培新路口一辆货车上价值1582元的五桶轧辊轴承润滑脂和一箱钙基轴承润滑脂。案发后,赃物已追还失主。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张国要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张国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5日6时许,被告人张国要伙同孙玉林、张国松、张耀、吴进财等五人窜至舞钢市院岭办事处培新路口西边的公路上,见到该路口刘仁敬停放的一辆拉润滑油的货车,于是几人趁司机不备之机,从车上盗走了五桶轧辊轴承润滑脂和一箱钙基轴承润滑脂,后全部放在了张国松家中,所盗赃物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582元。案发后,赃物已追还失主。2009年4月4日,被告人张国要因与邻居争吵被公安干警带至派出所询问时,便将此次盗窃一事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国要供认不讳,所供作案时间、地点、经过与失主刘仁敬陈述;同案犯孙玉林、张国松、张耀供述相吻合,并有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赃物价值鉴定为1582元的结论及舞钢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失主领条、赃物照片、抓获经过、舞钢市公安局杨庄派出所情况说明、舞钢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共财物价值15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国要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国要案发后,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还失窃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国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4日起至2009年5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王 跃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君

文章来源: 周口律师
律师: 李鉴春 [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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