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8127166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文章列表

企业并购的融资方式有哪些

2015年3月24日  周口律师   http://www.nntwhlbh.com/

西部法治发展状况

  近日,由“西北大学—西部法治调研课题组”主持发布的《中国西部法治发展报告——刑事案件中律师作用及其工作状况调研》(2012),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

  中国持续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需要民主法治的推进和保障。而在法治统一的旗帜下,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其法治发展状况,极有可能成为制约中国整体法治发展的短板。

  西北大学—西部法治调研课题组从社会普遍关注的人权保护入手,以人权中最重要的公民生命权与自由权为突破口,集中对西部地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与律师作用进行调研,采用了面对面个案访谈的调查方式,涉及西部8个省区的1万多人,涵盖了少年、普通民众、公安民警、检察官、法官、律师等不同人群,为我们从一个侧面描绘了西部法治发展状况。

  法治周末记者闫格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中国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2个省、市和自治区,疆域辽阔,人口稀少,是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

  在这片辽阔的土地上,目前尚有200多个县没有律师;而整个西部仅有的3万余名律师,占全国律师总数不到五分之一。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中国西部不仅存在着法律专业人才不足的问题,而且,因为司法人员和律师来自不同阶层,缺乏流动,导致司法机关往往对律师这一群体没有职业认同感。这在某种程度上仍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块短板。

  那么,西部公检法等司法人员眼中的刑辩律师是怎样的?他们又是怎样看待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介入呢?

  由“西北大学—西部法治调研课题组”主持发布的《中国西部法治发展报告——刑事案件中律师作用及其工作状况调研》(2012),为我们揭开了这层面纱。

  近4成普通公众对律师印象不好

  当西北大学法治调研组问及西部公众对律师的印象时,59.65%的普通公众回答“印象很好”,而相对应的,则有近40%的公众回答“印象不好”甚至“没印象”。

  据了解,半数以上的西部公众了解律师这一职业,主要是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或影视作品。尤其是香港或者美国电影中,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故意杀人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情景,至今仍为不少西部年轻人津津乐道。

  而在影视作品中接触最多的,则是刑事辩护律师。

  “很厉害,是法庭上的强者”,“律师参与有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

  值得庆幸的是,六成以上的西部公众的法律意识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提高。然而,由于受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仍有两成左右的人以其主观情感为判断标准对于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正当性持否定态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使持反对态度。

  正因如此,当面对“您认为律师明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仍接受其委托,并努力为之进行辩护,是否应该?”的询问时,有24%的公众选择了“不应该”。

  事实上,对于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发挥的作用仍有相当一部分公众很茫然。而刑事辩护律师需要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职责,有近30%的公众对这一法律规定并不了解。

  由于辩护的需要,刑事辩护律师常常处于“为坏人开脱”的尴尬看法中,普通公众尚且如此,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家属自然不难想象。

  当被问及如果是被害人的家属,是否会有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威胁的念头时,42.85%的被调查者表示有,57.15%表示没有。

  《西部法治发展报告》认为,这些数据反映出社会公众对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职责、作用以及律师职业道德等问题都还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因此不仅要加强对律师制度的宣传,还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观念革新,要改变那种“律师是在为坏人开脱”的错误看法。

  公安民警担心律师介入影响破案

  公安民警是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主要接触的主体之一,也是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中,除当事人外最先接触的群体。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既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又要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公安民警是否能与刑事辩护律师形成良性互动,关乎刑事案件律师执业环境,也关乎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是否提升。

  那么,公安民警怎样看待律师介入其办理的刑事案件呢?

  以陕西、宁夏、甘肃三省区为例,受访公安民警对律师介入其所办理的刑事案件的态度,三省区的数据基本持平。法治周末记者在《西部法治发展报告》中发现,仅有37%的受访人员持肯定态度,希望律师能够介入,而20%的受访人员明确表示不希望律师介入。

  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之后,公安机关往往会担心给案件侦破带来负面影响。犯罪嫌疑人通过与律师的沟通,可能会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增强反侦查的能力,影响案件侦破的效率。

  同时,他们认为,由于律师有了充足的时间了解案情、调查取证,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在得知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后,可能出现翻供或者与律师串通提供假证据的现象,这将不利于案件的侦破以及审判阶段正确定罪量刑。

  因此,对律师介入后的影响,32%的受访人员选择会产生抵触情绪。

  “会见难”一直是刑事辩护律师的难题之一。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对于普通案件应在48小时以内,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在5日以内安排会见。”

  然而,据了解,陕、甘、宁三省区有30%左右的受访民警,在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表示无明确时间,视案件情况而定。

  不少接受采访的西部刑辩律师也称,“几乎所有的案子都不可能顺利会见”。

  经过了解,65%的受访公安民警认为,侦查阶段会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次数等进行限制,陕、甘、宁三省区选择这一选项的比例分别为66%、48%和89%。并且,在选择“限制”的人当中,以“担心妨碍侦查”为理由的更是占到了73%。

  对此,甘肃一位民警分析说,目前,“会见难”是全国办案过程中或多或少都有的行为,只是西部较东部而言,慢一点、官僚一点。

  “警察行业与律师行业缺少共识点,也没有很好的沟通点,导致两方总体上总是对立、背离的。”上述民警表示。

  八成检察官认为律师介入有助于减少错案

  在针对检察官展开调研的问卷中,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在客观上有58.23%的被调查者在工作中经常与律师接触,但也有近一半的被调查者很少甚至不与律师接触。当问及,是否希望在办案的过程中让律师介入时,有48.09%的检察官愿意,更多的是持无所谓、不能确定和不希望的态度。

  对律师介入,有将近15%的检察官回答,“会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

  另外,对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的身份问题,检察官们所持的看法也有所不同。

  与审判阶段不同,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调查者更多地认为律师与法律顾问、法律服务者的身份相近,而认为律师起辩护律师作用的人数偏少。因此,《西部法治发展报告》中指出,比较多的检察官并未认识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着特殊的作用。

  作为审查起诉程序的主导者,有85%的检察官认为,律师介入刑事案件有助于减少错案,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有助于工作的客观公正。但同时,一些检察官也往往认为律师介入给自己的工作“增加了麻烦”,从而仍会对律师有一定的抵触情绪。

  法官对律师辩护意见形成“三足鼎立”

  刑事诉讼案件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审判。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为混合式诉讼模式,在审判中由法官主持,注重法官的作用,同时又赋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诉权。

  因此,法官是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中所接触的必不可少的群体。由于法官居中主持,因此法官对案件,甚至对律师本身的看法,在刑辩律师看来都格外重要。

  据了解,有68.9%的法官会在工作中经常接触律师。总体而言,律师参加到刑事案件的几率远远大于参加到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中的比率,所以法官在刑事案件中接触律师的可能性更大。

  《西部法治发展报告》对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四省区各级法院进行了调查,发现有66.1%的受访法官对律师介入刑事案件持乐观态度。他们认为,律师的介入可以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并正确的适用法律,使庭审能在控辩双方公平的对抗中更好地推进。

  法官法规定,法官和律师不能在庭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对于这一规定,认为合理的法官所占比例稍高于认为过于严苛的比例。近半数的参与调研的法官认为,这一规定过于严苛,并不符合实际办案情况。

  也有不少法官认为,法官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应与双方律师尤其是辩护律师进行过多接触,程序公正才能更好地保证实体公正。

  同样,在面对“辩护律师与法官在庭审之外沟通意见是否允许”的问题时,六成被调查者认为,可以允许辩护律师与法官在庭外沟通意见,但是应当公开。然而,调研组认为这一认识不妥。

  我国法律一般规定,律师在庭外不得私自接触法官,调研组认为,如果辩护律师与法官在庭外有过多接触,会使控方或原告陷入不利地位,法官先入为主,不能完全中立地进行裁判。

  “实事求是”和“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应是辩护律师可能倾向的两个原则。在这两个原则之间,63%的法官认为,辩护律师更倾向于实事求是原则,而33%的法官则认为是“以当事人利益为主”。

  后者认为,辩护人的主要任务是提供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若站在被告人的对立面,则不利于对被告人的保护。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词。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法官的意见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三分之一的被调查者认为,“很重要,应当听取”;近三成则认为应当“加以甄别地听取”,而接近20%的法官则认为,律师的辩护意见存在偏颇之处。

  《西部法治发展报告》中分析,法官作为中立的审判者,无论是对于公诉人的控诉意见,还是对于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应该听取,但不是全盘接受,而应该找到其分歧的焦点,让双方充分论证,这样才能很好地还原案件事实,达到司法公正。

相关衔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全文

相关衔接: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

 


文章来源: 周口律师
律师: 李鉴春 [周口]
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81271663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nntwhlbh.com/art/view.asp?id=81349038360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多点发力实现学生资助“应助尽助”
  • 2.2018中国—东盟山地马拉松赛暨“奔跑吧广西”生态马拉松系列赛正式启动
  • 3.江南区城管扑灭大火消除安全隐患
  • 4.马山县积极创建双拥模范县 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 5.西乡塘区葡萄丰收 休闲采摘正当时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周口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8127166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