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81271663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案例
职务犯罪资讯
刑事动态
罪名分析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辩指南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职务犯罪资讯
刑事动态
罪名分析
刑事文书
经济犯罪资讯
强制执行
经济犯罪
刑事诉讼
经济犯罪案例
罪罚轻重
刑事证据
自首知识
刑辩指南
文章列表
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2015年3月28日
周口律师
http://www.nntwhlbh.com/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能是下列主体由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第一,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即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第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检查院。他们在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工作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再审;第三,最高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即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文章来源:
周口律师
律师:
李鉴春
[周口]
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3781271663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nntwhlbh.com/art/view.asp?id=81349038364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一审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多久,适用的条件是什么?一审刑事案件侦查审理期限是多久?
2.如何聘请一位好律师 怎样确定律师费?
3.移送审查起诉时限一般是多长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多久
4.国际刑事准则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的规定及思考 通缉令应该依法发布
5.传唤通知书样式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周口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8127166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