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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门前行骗 落入班房悔不该

2015年4月14日  周口律师   http://www.nntwhlbh.com/
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三人合伙诈骗案,被告人农某、何某因犯诈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5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农某、何某、许某在天等县上映乡邮政储蓄所前面实施诈骗,在找到被害人阿花作为诈骗对象后,被告人农某、何某、许某以问路的方式搭讪上被害人阿花,以合伙做“盖中盖”保健品原料生意为名,骗走被害人阿花人民币17000元。

  2012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农某、何某、许某在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北路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等分行营业厅前面以问路的方式搭讪上被害人阿良后,以合伙做“盖中盖”保健品原料生意为名,骗走被害人阿良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许某于2012年11月28日到天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农某、何某、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何某、农某、许某均积极实施,共同分赃,作用基本相当,仅分工不同,均系主犯。被告人许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农某、许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 周口律师
律师: 李鉴春 [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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