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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穗卡70多万元被盗谁之过

2015年5月25日  周口律师   http://www.nntwhlbh.com/
郑立训是江西铜鼓郑顺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01年9月10日,他持金穗卡到铜鼓县农业银行去取钱,卡上本来还有七十五万多元,可是在县农行取钱时却发现,卡上仅剩34.2元了!郑立训大吃一惊,县农行也说不清原因,他立刻向县公安局报了案。

  县公安局对此事高度重视,第二天就派出经侦大队警官到南昌市省农业银行查询,发现有人已在南昌市农业银行的17个网点分18次取走了郑立训金穗卡上的七十多万元。

  按农业银行规定,取5万元以上的现款,必须前一天预约。取款人在两个网点进行了预约,经警去那两个网点核查,发现这两个网点的主任签了字表示同意。有个网点主任还要取款人复印了身份证进行核对。但经警发现这个身份证是伪造的:地址不对、号码不对、相片不对、有效期限不对、没有防伪标志。可是银行经办人居然没有发现,照样给取款人开了绿灯!

  这取款人是谁?是歹徒还是郑立训?或是郑立训勾结歹徒,将密码泄露给歹徒后让歹徒将款取走再来向银行索赔?铜鼓警方努力侦查了八十多天,没有进展。

  他把农行铜鼓县支行推上了被告席

  尽管外界疑云重重,但郑立训清楚:“我的钱是被歹徒用高明手段骗走了!我要通过法律手段把钱要回来!”于是,在疑案未破的情况下,他将中国农业银行铜鼓县支行推上了法庭。

  他诉称:原告持有效身份证在被告处申办了金穗借记卡,在卡中存入了七十一万多元,可是在2001年9月4日、9月5日被他人在异地冒领了711550元。由于被告管理不善,致使冒取人在身份证与原告身份证有明显不同的情况下,使用假借记卡冒取了原告存入被告处的711550元,被告应当承担无条件兑付原告在其处存款的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在被告处的存款711550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铜鼓县支行则辩称:

  原告于2001年4月在答辩人处办卡过程中,答辩人已明确告知原告金穗借记卡是联网在线使用的,原告也是为此目的而申办该卡的,这就意味着原告不但愿意与答辩人建立合同关系,而且愿意与在线所有营业网点建立合同关系。中国农业银行虽然只有总行是法人,但它的分支机构都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在诉讼中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在此合同纠纷中,答辩人没有违约,即原告的存款不是在答辩人处被他人“冒领”,答辩人没有过错,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存款被“他人”“冒领”,这个“他人”是谁,这个“他人”如何能获取原告手中的金穗借记卡及原告的身份证进行复制,又如何能获取只有原告一人才知晓的取款密码?答辩人认为,在这些问题没有查清之前,在公安部门没有合理地排除原告具有与“他人”串通作案嫌疑之前,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中止审理。

  原告代理律师指出:

  一、被告以因原告的存款不是在被告处冒领而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虽然原告的存款确实不是在被告处被他人冒领,而都是在被告辖区以外的异地网点发生的事,也可以说被告对此没有什么直接的明显的过错。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原告只与被告建立这种储蓄关系,所有存入的款项都是由被告负责保管的,并未同时与其他金融机构订立什么储蓄合同。钱交给了被告,就只能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只有与被告之间才有这种密切的、明确的、具体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这是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的。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铜鼓县支行毫无疑问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理应向原告承担因第三人的原因所造成的违约责任,即兑付存款的责任。

  二、被告方在答辩状中说原告具有与冒领人“串通”作案之嫌,这是毫无根据也是毫无道理的。案发后,是被告叫原告去公安局报的案,并且还在资金本来就困难的情况下拿出两万多元给县公安局破案。银行被骗了,报案应是银行的事。

  三、农行“金穗卡”业务的防范措施不力是被告自己都承认的事实,有被告于2001年9月22日到处张贴的“关于换发金穗借记卡的公告”,足以说明问题。9月10日公告内容中明确提到了“对金穗卡采用了新的安全防范技术”。如果先前的防范措施没有漏洞的话,何以要换卡?

  2001年12月4日,铜鼓县法院作出判决,称原告在被告处开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铜鼓县支行储蓄存折及金穗卡,即确立双方的储蓄存款关系,冒取人冒取原告在被告处的存款,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鉴于借记卡的取款条件是凭借记卡和密码即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取款,原告无法证明密码系统被告知晓,因此密码的泄露,只能认定是原告未尽保密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考虑公安机关对此作为诈骗案立案侦查的事由,被告辩称理由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110元,由原告负担。

  郑立训不服,于2001年12月18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

  一、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对金穗借记卡业务的管理不善是造成上诉人存款被他人冒取的真实原因,理由是:

  1.防范措施方面的科技含量太低。一是为储户设立密码的装置和使用密码时的环境不具有安全的保密性能。为储户设立密码的装置是旁人能窥见到的柜台上的电子键盘,储户按密码时,“有心人”完全有条件窃取这一信息;二是储户向银行提供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资料没有输入电脑,以备各营业网点及时查询核对。三是金穗借记卡没有设立防伪标识,以致自己发出去的金穗借记卡都无法识别其真伪。基于上述理由,上诉人认为其过错责任不仅仅是被上诉人,作为整个金穗卡业务的管理责任应是制作该卡的江西省分行,因此,是否追加省行为本案被告,请求人民法院酌情考虑。

  2.办理金穗借记卡时没有提醒储户不要用手机号码、电话号码及身份证号码等容易被人套取的号码作为密码使用。

  3.被上诉人的异地营业网点在取现款时对取款人所持证件未尽查验之责。冒取人冒取上诉人存款时是凭其伪造的金穗卡和身份证得逞的,且假身份证与真身份证上有4处明显不符,就算真身份证没有输入电脑,这些兑取存款的异地营业网点理应用电话向发卡行查寻核对其真伪后再付款,而这些取兑网点都没有这样去做。
  二、被上诉人在一审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1.说上诉人存款被他人冒取是上诉人自己泄露密码造成,没有任何证据。

  2.说身份证不是取款时必须要求使用的证件,并且其“没有审查身份证真伪的义务”是不顾事实和回避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规定的说法。事实上冒取人在取每一笔万元以上的现款时都出示了伪造的身份证,并在取款单上填写了身份证号码。如果身份证不是必须的证件,何以要多此一举?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早已明确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所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工作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

  三、一审判决以上诉人“未尽密码保密义务”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

  从一审审理情况看,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均未提供和调取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有泄密行为,而一审判决却居然凭空写上“只能认定是原告未尽保密义务”。更令人费解的是,判决书的判决部分居然没有适用任何实体法条款,而仅仅援引一条“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的程序法条文。

  据此,上诉人郑立训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责任,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警方破案拨开迷雾

  郑立训丢了巨款,还被人怀疑是监守自盗,心中实在不是滋味。一日,看《焦点访谈》报道在浙江义乌破获了一类似的案子,精神为之一振,立刻向铜鼓警方反映。

  铜鼓警方与义乌警方联系后,风驰电掣赶往义乌。在义乌警方帮忙下,提审疑犯。疑犯提出:这不是我们搞的,像是厦门那伙人的做法,听说他们也被公安局抓起来了!

  铜鼓警方与厦门警方联系后,风尘仆仆地赶到厦门,在厦门警方帮助下,终于将迷雾拨开。

  信用卡是20世纪50年代美国兴起的一种新的金融工具,从80年代至今,我国信用卡业务得到迅猛发展,但由于我们的信用卡科技含量不高,防伪能力差,使一些智能型的犯罪嫌疑人很容易就将信用卡仿制出来。加上许多持卡人缺乏防范意识,往往在不知不觉之中将密码泄露,于是信用卡犯罪随之猖獗。

  福建省安溪县的陈金伟、陈会作等人精通电脑,掌握了制卡技术,利用发假信息、信用卡调包、窃取信用卡密码、签订虚假合同等方法,在全国各地专门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他们的黑手伸向了地处山区的江西铜鼓县。

  2001年5月28日,铜鼓县招商办收到这伙骗子从深圳“中菲(国际)贸易公司”发来的一个传真件:寻求有森林资源的县市,联合生产仿进口胶合板,并提供台湾产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产品包销;县市则提供生产用房和部分流动资金。

  郑立训获此信息后,通过传真件上的电话号码与对方联系,对方一位姓刘的小姐接电话称:她会向香港总部老板汇报,并尽快派人来考察,要求郑立训留下电话号码。当日下午自称“中菲公司”陈光辉的来电联系并答应派人来考察。6月28日陈光辉派陈宗吉来铜鼓考察资源和生产场地,7月3日与郑顺公司签订了合约书。

  郑顺公司随后投入资金购买场地盖建厂房,只等“中菲公司”运来机械设备。“中菲公司”要求郑顺公司流动资金必须到位,郑顺公司提供了一张100万元存单,“中菲公司”以查询不便为由,要求将款打到金穗卡上,他们可查到。9月3日,郑立训按他们的要求将7.5万元人民币存入农行金穗卡账上。

  9月4日,郑立训乘飞机来到深圳,陈光辉、陈宗吉把郑立训接到东莞镣步镇京都大酒店住下,中午在酒店对面农行储蓄所旁自动取款机上验资。在验资时,他们神不知鬼不觉地利用高科技手段,乘机窃取了密码和磁条信息。下午,陈宗吉假装带郑立训到福州看设备,将郑骗开,又以设备手续不齐要郑先回铜鼓去。

  其实,陈光辉已于4日将窃获的密码和磁条信息传给了厦门的陈金伟,于是,郑立训的金穗卡很快被克隆出来。陈会作将二张假卡和事先准备好的身份证及密码交给王越水,要他派人到南昌去取卡上的75万元。

  王越水派黄辉乘飞机到南昌,并用电话分别向南昌市农行叠山路支行金汇所和瓦子角支行预约取款10万元。当日下午黄辉到南昌后便在福山支行自动取款机上验资取款50元。次日黄辉、黄建斌(王越水妻,乘火车到南昌)用伪造的身份证和金穗卡在南昌市农行18个网点窃取现金711550元。黄建斌将赃款40万元汇入陈会作指定账号上,30万元汇入黄辉太平洋卡账号,6日黄辉到厦门将款取出交给王越水,陈会作付给王越水7万元的酬谢款。陈金伟、王越水、陈光辉、陈宗吉均系福建安溪人,他们以厦门为落脚点,长期进行诈骗活动。现陈金伟、王越水、黄辉、黄建斌等均被抓获。

  鉴此,2002年8月23日,铜鼓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为郑立训出具证明:“据我们的调查材料证实,该案系典型的伪造银行卡犯罪案件,均系福建安溪籍人所为,跟被取款的郑立训无关。”

  终审判决 何日执行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中查明,本案的争执焦点之一是:中国农业银行铜鼓县支行对郑立训存于该行金穗卡上711550元现金被人冒领是否有责任?

  郑立训将钱存入铜鼓县农业银行,农业银行为郑开具了存折,办理了金穗借记卡,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储蓄存款合同一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银行负有保管储户的储蓄存款之义务。从本案的事实看,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单位对金穗借记卡业务的管理不善,是导致郑立训711550元存款被人冒取的主要原因。

  第一,防范措施的科技含量太低,储户设立的密码装置在旁人都能窥见到的柜台上的电子键盘,很容易被犯罪分子窃取储户的密码。第二,工作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犯罪嫌疑人凭伪造的身份证和农行金穗卡一天之内18次取款711550元,而且伪造的身份证有4处明显的差异,其工作人员无一发现破绽。第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六条规定: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每卡每日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次数不超过5次。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持伪造的证件一天之内取款18次,金额七十一万余元。最多的每次取现金10万元。农行有关工作人员违反了上述规定。

  争执的焦点之二是:本案到底是谁泄露了密码?

  经江西省公安厅计算机监理监察处鉴定,客户端应用程序不泄露银行储户的密码,服务器端的数据库中存放的密码为乱码形式,管理员无法从数据中直接得到密码明文。鉴定结果证明,银行方不可能泄露密码。犯罪嫌疑人以谈生意验资为名,要求郑立训在农行储蓄所自动取款机上验了资。但铜鼓县公安局出具的书面材料也排除了郑立训与犯罪嫌疑人串通作案的可能性,而且双方均提供不出证据证明是对方泄露密码。从公安机关已破获案件的情况看,这个犯罪组织的阵容大、人员分布广、分工细、作案手段高超,利用人们意想不到的科技手段获得银行和储户的资料信息,破获储户的存款密码。中国农业银行铜鼓县支行没有证据证实郑立训未履行密码保密的义务。对此,中国农业银行铜鼓县支行应承担赔偿责任。郑立训上诉理由成立,本院给予支持。2002年11月20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三百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铜鼓县人民法院(2001)铜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为中国农业银行铜鼓县支行支付郑立训金穗卡储蓄存款人民币711550元,并偿付自2001年9月5日起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422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铜鼓县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郑立训拿到了胜诉判决书,但是,自判决生效后的无数个三日过去了,到本文形成后的今天,中国农业银行铜鼓县支行一分钱都未支付,前不久,宜春市中院却下发了“暂停执行通知书”,于是,向郑立训赔付就成了一个一时没有答案的问题。

  2003年5月16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驳回农业银行铜鼓县支行申请再审通知书,称经审查,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假证,骗取银行钱款,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是原告的责任造成其存在银行的款被犯罪嫌疑人取走,因而应承担没有尽到安全义务的赔偿责任。

  郑立训最终能否得到中国农业银行铜鼓县支行支付的人民币711550元及其利息我们将拭目以待。

文章来源: 周口律师
律师: 李鉴春 [周口]
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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