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敛财130万元
据了解,罗德忠在担任普洱市(原思茅市)副市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市国土资源局的职务便利,于2004年7月,将姚思峤介绍、推荐给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肖建伟(另处),并安排肖为姚思峤在设置矿权和矿业开发等方面提供便利。按照罗德忠的授意,肖建伟安排矿管科科长赵吉才(另处)选择推荐矿点区块给姚思峤。之后,姚思峤在普洱市注册成立了思茅九鼎矿业有限公司,公司股权登记时姚思峤将公司22%的股份记在罗德忠的名下,并取得了4个矿山的探矿权。
姚思峤及思茅九鼎矿业有限公司从未实际进行勘探、开采,而是通过转让矿权从中牟取暴利。矿权转让后,罗德忠先后多次收受姚思峤贿赂款共计130万元。
一审以受贿罪判处12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上述事实,以罗德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宣判后,罗德忠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罗德忠上诉称:他为招商引资才将姚思峤介绍给肖建伟,且对姚、肖等人成立公司并转让矿权等情况并不知情,所收受姚思峤的钱款应属朋友间的馈赠,在接受组织调查谈话时即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属自首情节。归案后积极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罗德忠虽然收受了姚思峤的钱款,但并未利用职权为其谋利,罗德忠的行为属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省高院审理认为:罗德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侦查机关事先已掌握罗德忠的犯罪线索并立案侦查,罗德忠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调查时,才供述其犯罪事实,该行为不符合法律关于自首须主动投案的规定,不属自首。罗德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退清赃款,昆明中院的判决已据此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罗德忠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于是,省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