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琐事与同事产生纠纷,一气之下直奔超市买来菜刀和水果刀将同事砍伤。
被告人张某某,男,17岁,从外地来津打工,在河东区一饭馆做传菜员。2011年6月22日14时许,张某某在饭馆与同事黄某某因为点小事争吵起来并发生厮打,后被同事劝开。事后,年轻气盛的张某某越想越生气,盛怒之下竟然直奔附近的一家超市买了一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准备找机会教训一下黄某某。
当晚22点,张某某回到饭店员工宿舍,看见黄某某正在与他人聊天,当即冲进屋内,掏出菜刀就向黄某某肩部和背部砍去,造成黄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其他同事见状立即上前劝阻并制止了张某某。后被害人报警,张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黄某某受伤程度为轻伤。
日前,河东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并表示认罪服法,经审理,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