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8127166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经济犯罪
文章列表

赌博罪的认定

2016年3月28日  周口律师   http://www.nntwhlbh.com/

  赌博罪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以娱乐为主带有赌博性的行为不构成赌博罪。赌博行为情节不够严重的,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赌博罪的,可处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继续赌博的;

  (三)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四)多次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六)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


文章来源: 周口律师
律师: 李鉴春 [周口]
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81271663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nntwhlbh.com/art/view.asp?id=846000250021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与刑法保护
  • 2.经济犯罪的初步研究
  • 3.新形势下打击经济犯罪问题探讨
  • 4.无锡公安严打经济犯罪 优化投资软环境
  • 5.我国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周口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8127166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