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8127166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罚轻重
文章列表

假释考验期的规定

2016年11月16日  周口律师   http://www.nntwhlbh.com/
假释考验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这段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
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考试期: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宣告之日起计算。
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监督机关对获假释的罪犯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发现有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漏罪;
二、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
三、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机关规定的行为。
在假释考试期内没有上述三种情况,考验期满,应宣告刑罚执行完毕。


文章来源: 周口律师
律师: 李鉴春 [周口]
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81271663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nntwhlbh.com/art/view.asp?id=866165268281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集资诈骗罪执行逮捕会判刑吗 进看守所没判刑算有案底吗
  • 2.虚假注册怎么处罚 无论什么情节,轻伤一定负刑事责任吗
  • 3.收留他人吸毒怎么判刑 财产损害案件会被判刑多久
  • 4.开车撞死一个人拘留多久判刑 票据诈骗罪既遂怎么处罚量刑
  • 5.部分共犯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周口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8127166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