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背部刺青好人却屡次抢劫
广西新闻网讯,11月1日晚9时许,防城港市防城区一名孕妇手里拿着手机,搭乘家人驾驶的电动车。突然,一辆摩托车从旁边急驶而过,车上的一名男子想拽下孕妇手里的手机。电动车失控,连人带车倒在地上,但手机没被抢走。摩托车上的三名男子见状仓惶逃离了现场。家人报警后,送孕妇到医院进行检查,幸好无大碍。三人没有得手,转进一条小巷子“休整”了半个小时后,又继续到街上寻找“目标”。转到教育路时,看见一名女子独自走在街上,便故伎重演,抢到了女子的挎包。包里除一块手表外,其他东西并不值钱。心有不甘的三名男子,继续在街上寻找目标。接到孕妇家属报警后,防城边防派出所的民警就赶往现场处置,并展开了布控。没过多久,又接到第二起报案。民警判断,嫌疑人离作案现场应当不远,并根据情报,一路追查。当民警追查到河西汽车站十字路口时,发现了坐在摩托车上的三名嫌疑人。正当民警从后面赶上去要抓捕时,摩托车刚好路过一辆电动车旁边,坐在摩托车后座的其中一名男子,伸手抢了电动车上女子的手机后便加速逃跑。民警立即拉响警报,同时喊话叫摩托车停车接受检查,但摩托车一路狂奔。最后,摩托车开进一条死胡同无路可逃摔倒在地,三名男子束手就擒。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车站附近被抢手机的女子,在派出所里指认嫌疑人时,认出了10月30日晚上,在另一条街道上她被抢了一台手机的,也是这伙人所为。而根据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和经过,也印证了女子的指控。在民警将三名男子带到医院进行体检时意外发现,其中一名梁姓的嫌疑人背部刺有“好人”二字。目前,梁某和其两名同乡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也在进一步审理中。
抢劫罪如何定罪量刑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刑法》第267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梁某及两名同乡骑摩托车抢劫单身女性,且多次抢劫,已构成抢劫罪,应按照抢劫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