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玩自制猎枪走火致好友死亡
据(法晚深度即时)讯,今日上午,法晚记者从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获悉,10月22日19时47分,连平警方接到报警称:在元善镇城北居委会老林业局家属房一楼发生一起枪击案,造成一人死亡。
随后,连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立即指派元善派出所出警处置。同时,分管刑侦工作的局领导立即带领刑警大队以及刑事技术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经初步勘
查及调查走访,该报警案情基本属实,受害人谢某(男,27岁,连平县上坪镇人)。
案件发生后,当地警方成立专案组,全面展开侦查破案工作。专案组通过深入调查走访以及传唤相关在场人员,初步锁定在场人员之一谢某旭为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谢某旭(男,24岁,连平县上坪镇人)供述了其在家中(案发现场)玩自制猎枪时,不慎走火,造成正在其家中聊天的好友谢某胸部中弹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专案组根据谢某旭供述,于当晚起获作案枪支。
目前,犯罪嫌疑人谢某旭已被连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涉嫌两罪并罚
犯罪嫌疑人谢某旭会面临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
首先,玩自制猎枪已经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在本罪客观方面,只要行为人实施持有枪支、持有弹药或者私藏枪支、私藏弹药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不慎走火击中好友致其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即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因打猎误将朋友击中致其死亡的案件发生了不止一起。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