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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机场爆炸案宣判 嫌犯自杀未遂被判刑8年

2017年6月6日  周口律师   http://www.nntwhlbh.com/

上海浦东机场爆炸案宣判

环球网讯,2017年2月8日,轰动一时的浦东机场爆炸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周兴柏,男,1987年出生,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人,2014年初到江苏昆山某电子企业打工,暂住企业员工宿舍。据周兴柏回忆,6月12日7时34分,他从江苏昆山出发,乘坐长途车前往上海安亭,再到虹桥机场后换乘公交车到达浦东机场1号航站楼。此后,周兴柏开始观察,他发现很多人在托运行李,考虑“会不会炸死人”、“会不会踩死人”。于是他又去了2号航站楼,伺机寻找作案地点。在c岛附近,周兴柏发现有20-30人在办理手续,于是引爆爆炸物。据现场旅客回忆,有人像扔保龄球一样,将啤酒瓶扔出,随后发生了爆炸。爆炸声在候机楼内响起,毫无准备的乘客被飞溅的玻璃碎片划伤,现场秩序顿时一片混乱。周兴柏定了定神,从双肩包里拿出了匕首,割喉自杀。监控画面显示,爆炸发生后,周兴柏拿出匕首割喉时,有旅客见义勇为,用推车将其撞倒。尽管如此,匕首还是划破了颈部,周兴柏失去了意识,“等我醒来之后,就躺在医院了。”周兴柏回忆道。爆炸造成三名正在办票的旅客受伤(无生命危险)。周兴柏表示自己是因为生活不顺就起了自杀的念头,并且想要在自杀前搞一下爆炸,以此引起社会关注。

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构成爆炸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兴柏因个人生活、感情不顺而将其不满情绪发泄于社会,制作爆炸物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并自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依法应予惩处。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兴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兴柏经事先预谋并缜密准备后,精心选择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发候机区域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造成三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三个国际航班被取消或延误的后果,应从严惩处。综合考虑周兴柏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爆炸罪判处周兴柏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爆炸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一个具体的罪名,从刑法设置的量刑幅度就可以看出这是一个重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罚;而如果造成人员重伤等严重后果,就要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

在坚决严厉惩处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本案被告人周兴柏对个人生活、感情方面遇到的挫折不能正确全面看待,将不满情绪发泄于社会,实施了爆炸这一极端的行为,从而因罪获刑,教训是深刻的。我们也要呼吁全社会营造更加和谐的氛围,对于诸如周兴柏这样的在外打工人员,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文章来源: 周口律师
律师: 李鉴春 [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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