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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琐事驱车撞人致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7年6月19日  周口律师   http://www.nntwhlbh.com/

男子因琐事驱车撞人致死

据北青网报道,2015年10月7日21时许,霍民与朋友陆某等五人在长安西路某饭店吃完饭走到门口时,陆某以同在饭店就餐准备离开的岳某摸了其女友为由,与岳某发生争执,并对其进行殴打,霍民等人也参与殴打。随后赶来的岳某的朋友被害人赵某等十余人见状,便阻止霍民等人离开,双方发生厮打。

趁机离开现场,驾驶陆某停在饭店门口西侧的一辆灰色轿车,沿长安西路北侧逆行撞向饭店门口厮打的人群,致赵某等6人伤。赵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4月2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系颅脑外伤后全身衰竭而死亡。邓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伤残等致为九级伤残。经公安机关调查,霍民驾驶的汽车撞人时,车速约60km/h。

法院认为,霍民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危,驾车冲撞人群,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霍民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潘某、涂某、赵某、赵某物质损失人民币63.66365万元,原告人邓某物质损失人民币6.2835万元。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样是驾驶车辆实施危害不特定人生命健康的行为,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何不同呢首先两者之间的共同之处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两者之间的区别别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3、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4、量刑上不同。比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

法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此提醒,生活当中遇到纠纷应当以文明、理性的方式解决,切勿冲动行事,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文章来源: 周口律师
律师: 李鉴春 [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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