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8127166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名分析
文章列表

法官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2017年9月13日  周口律师   http://www.nntwhlbh.com/
 
  我们都知道,离婚是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所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是夫妻感情已不复存在,已不能期待夫妻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婚姻法》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但感情是理性的,若无标准,对它的衡量,则不易准确的判断。没有标准也就同时赋予了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判决的失衡。为此婚姻法专门作了规定,作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婚姻法策32条所指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既包括有配偶而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又包括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重婚。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俗称婚外同居或者姘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是指经常故意的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巨大痛苦,蒙受损失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也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遗弃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出现的,即应为而不为,致使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道受侵害。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本款所指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等行为,而是须达到已成恶习并屡教不改。虽有醋博;吸毒等行为,但只是偶尔为之,没有成瘾;或者虽然曾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但已经教育改正的,不能适用本款。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法律意义上的分居,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在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废止,夫妻双方完全分开生活;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主观上有分居生活的意愿,即在主观上拒绝夫妻共同生活。因而,仅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观事实,尚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感情的事是复杂的,以上规定的几种,难免以偏概全。本人认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项内容中与现行《婚姻法》不冲突的情形,具体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文章来源: 周口律师
律师: 李鉴春 [周口]
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81271663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nntwhlbh.com/art/view.asp?id=892725481295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数罪并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有哪些
  • 2.关于组织妇女卖淫罪如何量刑的法律依据 共同犯罪主观条件
  • 3.减刑适用中的数罪并罚问题有哪些 非法拘禁罪的一罪与数罪有哪些情况,存在数罪的情况吗
  • 4.被人侵犯肖像权怎么办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
  • 5.报假警涉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周口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8127166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