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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被宣告无罪的原因是什么?

2017年12月4日  周口律师   http://www.nntwhlbh.com/
【内容提要】 这是福建高院新闻发言人就本案二审情况答记者问 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福州依法公开宣判,对被控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福建高院新闻发言人严峻就该案审理、宣判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罪名不能成立
  记者:本案福建高院为何最终宣告上诉人无罪
  答:经二审审理,福建高院认为,本案除了上诉人念斌的有罪供述外,原判认定被害人中毒原因依据不足,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
  首先,关于被害人中毒原因方面,由于据以认定二被害人中毒原因的理化检验报告不确实,其他共进晚餐人员认定中毒原因或有无中毒缺乏充分依据,因此,原判认定二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的事实不清,相关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第二,关于投毒方式方面,由于壶水、高压锅和铁锅提取送检过程不清,检材来源相关证据间的矛盾和疑点得不到合理解释;检验过程不规范,检验结论不确实,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因此,认定壶水有毒缺乏确实依据,原判认定念斌将壶水投放于铝壶水中的事实不清,关键证据链条中断。第三,关于毒物来源方面,由于念斌与卖鼠药人杨云炎相互不能辨认,供证存在不吻合之处,配制鼠药工具的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因此,原判认定念斌投放的鼠药系向杨云炎购买一节依据不充分。此外,念斌供述前后及与其他证据之间也存在矛盾,无法得到合理解释或排除。
  因此,原判认定上诉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审慎判决确保公正
  记者:这个案件从发生到最终结案为何用了这么长时间
  答:该案两名未成年人中毒死亡,后果十分严重,不仅案情重大,而且疑难、复杂,案件审理情况在当地甚至省内外都广受关注。本着对事实、对法律负责的精神,人民法院始终依法、公正、慎重、细致地审理该案。特别是福建高院在本次二审过程中,坚持庭审中心和证据裁判原则,穷尽一切可能核实事实、审查证据、慎重研究,确保依法公正裁判。
  在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中,检、辩双方重点围绕被害人中毒原因、上诉人投毒方式、投放的毒物来源、上诉人供述情况等环节出示了大量证据材料。法院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逐一依法予以审查。同时,本案证据涉及毒物的理化检验等专业性极强的鉴定意见。这些意见不仅是非专业人士难以理解、把握,而且检、辩双方分别聘请的多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专业人员”)对有关的结论性意见,也存在严重分歧。因此,对所有这些证据材料的认真审查、审慎判断,花费了大量时间。
  在此次二审审理中,检辩双方还申请法庭依法通知了2名证人和7人次鉴定人出庭作证,13人次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9名专业人员出庭就理化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意见提出意见。上诉人念斌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作了充分的质证,并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和专业人员作了交叉询问。法庭辩论中,念斌作了自行辩护,检辩双方就本案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上诉人念斌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亦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分别发表了与检辩双方基本相同的质证、代理意见。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本着依法认真负责审慎的态度,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最终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
  依法监督证据裁判
  二审纠正错误
  记者:本案上诉人多次作了有罪供述,福建高院对其作出无罪判决考虑了哪些因素
  答:福建高院通过二审审理本案,依法有效监督了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有效发挥了法律规定的二审纠错功能。本案二审审理严格遵循了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体现了对定案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切实做到确实、充分,排除不真实、不可靠和合理怀疑的法律规定。同时,证据裁判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不仅是今天的办案要严格遵守,也是刑事诉讼活动一直以来都要遵循的依据,让证据为事实说话的原则,不仅由来已久,也是大众常识。
  本案中,虽然上诉人念斌对投毒作案作过多次供述,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认定行为人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而本案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也就是说,本案证据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确实、充分”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福建高院对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一审判决依法作出改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文章来源: 周口律师
律师: 李鉴春 [周口]
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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