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佐辉运输毒品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8)云高刑复字第61号
被告人许佐辉。1997年3月2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07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佐辉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08年1月18日以(2008)临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佐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8160克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7年4月29日24时许,被告人许佐辉驾驶装有毒品海洛因的云G20190号皮卡车从旧城链子桥欲前往施甸县姚关镇,在途经姚关镇杨美寨村富家寨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车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4块,净重8160克。?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查获的毒品、毒品鉴定结论、称量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佐辉以牟利为目的运输海洛因8160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许佐辉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论罪应判处死刑,但鉴于许佐辉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临中刑初字第68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佐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尔曼
代理审判员 梵丽英
代理审判员 丁万虎
二??八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包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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