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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小伙走上盗窃迷途,卓安所资深律师艾述洪律师伸援手减轻刑罚

2018年3月17日  周口律师   http://www.nntwhlbh.com/
沉迷赌博、少年迷失于盗窃路17岁的年龄正是奋发向上、快乐前进的时候,而本案当事人曹某却已经在赌博的路上迷失了方向。赌博对于青少年的危害更大的是身心健康,心态扭曲。曹某系双流某电脑学校学生,偶然的尝试却让他迷上了玩一种赌博机器“捕鱼机”,在捉襟见肘又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玩物丧志的曹某遂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曹某在短短一个月内先后通过趁受害人熟睡之机,或从隔壁公共厕所翻窗进入受害人寝室盗取受害人朱某、蒋某等人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再转卖给董某。经过双流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盗窃物品总价高达53118元。2012年6月17日,曹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23日,曹某被依法执行逮捕,羁押于双流县看守所。 父母揪心,找到承办律师在独生子女的年代,每个孩子都是家庭的希望,每个父母都望子成龙,本案曹某的父母亲也不例外。当知道自己孩子所犯的事情后,心如刀绞,不顾路途辛苦,急忙从老家赶到成都,而后到公安局知晓了儿子更多的情况后,多方打听了解,经过慎重选择,曹某父母找到了本案的辩护人——为您辩护网的资深刑辩律师艾述洪律师。曹某的父母带着倦容和沙哑的声音向艾律师叙述着他们所了解的事情经过,尤其是曹某的母亲已经泣不成声。艾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并与曹某父母亲深入交流后,也对曹某还未成年就涉及刑事犯罪感到惋惜。但是未成年人就如同一张白纸,未踏足过社会,见识相对较少,法律意识淡薄是显而易见的。挽救这样的未成年人,也就是在帮助他重新塑造价值观与自己的未来。因此,艾律师认为像曹某这样的初犯,又是未成年人,虽然触犯到刑事犯罪,但是仍然有机会减轻刑罚。挽救曹某,同时也让他的父母重新燃起对自己孩子的希望,不至于像现在这样的失望与心痛是艾律师认为自己所应该肩负的责任。 与本案当事人的初次会见在接受了曹某父母的委托后,艾律师到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了解,而后又马不停蹄的赶到看守所会见了曹某。艾律师见到的曹某虽然还带着些叛逆、脸上是故作的镇定,但当艾律师告知到曹某盗窃的法律概念,犯盗窃罪必须付出多大的代价、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时,忐忑不安的心情已经表露无遗,没等承办律师多说,已经泪如雨下。曹某没有想到自己的一念之差,即将断送了自己原本美好的未来。艾律师也向曹某转达了父母对他的思念和期望,也希望曹某放下包袱,认真审视自己,重新开始。曹某的父母并没有放弃他,想到父母仍然关心他,仍然对他有着期待,曹某非常的后悔。艾律师与曹某还就本案的情况进行了相应的交流,会见后,艾律师对于本案的辩护思路更为坚定。 初犯、自首是关键,盗窃数额是突破口承办律师一次又一次的往返于双流县看守所会见曹某,与其交流案情,并对其进行安抚;通过查阅、复印案件材料,仔细从中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也是非常重要,艾律师积极配合曹某的家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同时,曹某的父母也尽自己最大努力对受害人进行退赔。鉴于曹某系未成年人,且自愿认罪,艾律师在通过深入分析后,从“盗窃数额”为突破口,以取得受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为基础,为曹某提出从轻的辩护意见,为曹某争取缓刑。尤其是艾律师在提交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书中,对曹某盗窃的金额提出了异议,如果按照之前认定的盗窃物品总价高达53118元,等待曹某的将会是十年以上的刑罚。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本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负责的态度,多次研讨后决定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在起诉书中,将本案的犯罪金额认定为45410元,对本案被告人曹某最终的量刑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辩护意见与判决结果艾律师认为被告人曹某系未成年人,又系初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良好的悔罪表现,犯罪中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较少,犯罪后积极退赃,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因此请求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为,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改造为目的,考虑对未成年人的关心,为使被告人曹某彻底悔过自新,健康成长,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再结合法律人性化,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以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曹某被释放那一天,与父母一起专程来到事务所感谢承办团队与律师,当承办律师看到释放的曹某也非常欣慰,因为没有什么比一家人团圆更重要。 尾声律师工作的宗旨,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当今社会下,未成年人如何顺利走上社会,如何正确树立人生观与价值观,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道路,如何加强法律意识,不仅是每个家庭的责任,每个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更是这个社会需要承担的责任。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也刻不容缓! 

文章来源: 周口律师
律师: 李鉴春 [周口]
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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