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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张某某故意杀人案件上诉后改判成功案例

2018年3月29日  周口律师   http://www.nntwhlbh.com/
代理张某某故意杀人案件上诉后改判成功案例一、案件简介:2011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与邻居龙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遭龙某威胁,即准备一把水果刀用于防身。同月22日凌晨,龙某为报复,指使被害人雷某、汤某等人在济宁东郊水果批发市场路段守候张某。2时许,张某及其表弟梅某下班回家路过该路段时,雷某等人持棍围殴徐某。张某拔刀防卫刺伤汤某等人后逃走。但见表弟梅某被围殴,返回与梅某一起追打雷某至八一五东路32号店铺门前路边电线杆旁,最后雷某倒地不起,此时梅某见张某手中有刀即予以制止,而后二人离开现场。雷某身中三刀被同伙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汤某被刺重伤。二、争议焦点:张某反身追打雷某是否属于自卫,雷某身上三刀是何时被刺的。本案存在正当防卫的转化型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杀人罪的争议。三、原审判决:    该案一审山东省市中级济宁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5日作出(2011)济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结果:一、本案被告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梅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被告人张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计283880.52元;四、被告人梅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计40554.36元;五、被告人张某、梅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计324434.8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某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辩护主要观点: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关键情节进行了深入调查,就主要争议问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一、一审判决书既有故意伤害罪名同时又有故意杀人罪名,针对同一案件的同一事实判处二个不同性质的罪名与法相悖,因而一审判决有误。二、一审认定上诉人持水果刀朝雷某胸背部连刺三刀致其倒地明显错误,上诉人在电线杆的地方仅刺雷某的肩膀一刀。并不存在连续捅刺其肩膀一刀和后背两刀的情节。三、一审认定“梅某供被告人张某在电线杆附近赶上被害人雷某时有连续殴打的行为,就直接以此证明认定这是张某在现场持刀连续捅刺雷某三刀”的推论显属错误。四,受害人雷某非法侵害在先有明显过错,依法本应当减轻上诉人的刑事责任。五 、辩护律师认为,受害人雷某后背两刀应当是张某在正当防卫的时候拿刀乱舞时捅到的,依一审认定,构成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受害人雷某肩膀一刀是在后面帮助梅某第二次捅伤的,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并从轻、减轻处罚。 五、二审判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刑终字第5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二审结果:一、驳回上诉人汤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二、维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三)、(四)、(五)项判决,即维持原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三、撤销济宁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一)、(二)项,及对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人梅某的刑事判决;四、上诉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五、原审被告人梅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文章来源: 周口律师
律师: 李鉴春 [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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