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8127166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强制执行
文章列表

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期限如何计算?

2018年4月5日  周口律师   http://www.nntwhlbh.com/
何警官问:我是一名公安干警,因一案件牵涉到刑拘和逮捕的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现请教:我局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于2002年12月5月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后延期至30日,既应为2003年1月5日,后报当地检察院逮捕,于2003年1月9日对其依法宣布逮捕。请问:此案中是否出现了超期羁押的现象?
  答:对于流窜作案,多次
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在被刑拘后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检查机关在接到批捕申请后7日之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也即是说在批捕前,羁押的时限最长为37天,因此上述的情况如果能满足前述的延期提请批捕的条件不算是超期羁押。

文章来源: 周口律师
律师: 李鉴春 [周口]
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81271663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nntwhlbh.com/art/view.asp?id=91079740848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某公司超标排放被罚69万余元 拒缴罚款被法院强制执行
  • 2.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审查方法
  • 3.异地强制执行缘何难强制
  • 4.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 5.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期限如何计算?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周口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8127166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