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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相约自杀前妻喝药身亡 前夫见

2018年5月18日  周口律师   http://www.nntwhlbh.com/
夫妻离婚后相约喝农药自杀,可是前妻喝药后,前夫没有立即喝药,而是打了40分钟电话,而后才喝药并报警,前妻抢救无效死亡,前夫治愈出院后,近日被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亓刚与张敏是中专时的同学,两人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后双方老人在中间掺合,两人经常吵架导致感情不和,两人于2010年5月7日协议离婚,孩子由男方亓刚抚养。本以为离婚之后双方互不干扰,各自开始新的生活。但是,亓刚经常去找张敏,时常给张敏打电话。2010年5月,亓刚拦截了张敏,在争吵中撕破了张敏的衣服,张敏便报了警,黄庄派出所当场予以调解。同日,双方因孩子问题产生争执,亓刚打了张敏,派出所又出面予以调解。2010年7月,在黄庄金水桥头二人又发生了激烈争执,亓刚拦着张敏不让她走,报警后,派出所当场调解。
  2010年7月,亓刚父母身体状况不好,再加上亓刚想外出找工作挣点钱,孩子也十分想念母亲,亓刚于是决定将孩子交给张敏抚养,张敏同意。2010年7月17日上午10时许,亓刚电话联系张敏商议变更孩子抚养权的问题。11时许张敏约其见面,后来又取消,下午13时许,亓刚到黄庄送酒,当行至钢城驾校黄庄训练场南50米时遇到了张敏,叫张敏上车,两人开车到了齐家岭附近,两人谈了变更孩子抚养权的事,还聊起了以前的感情生活,张敏表示想孩子又无法回到其身边,活得很累,亓刚也表示活得很累。张敏情绪激动,表示不想活了,亓刚也称自己不想活了。
  随后,张敏提出到黄庄镇买两瓶农药一人一瓶喝药自杀,亓刚同意后商量喝药后两人都关闭手机。此时天下着雨,亓刚开车路过齐家岭三叉路口“仙人桥批发超市”时,两人都没有下车,亓刚问坐在店门口的女老板有没有农药,并说要“敌敌畏”,按张敏所说要了两瓶,从张敏钱包里拿出15元钱,将“敌敌畏”放在了副驾驶座上,在等店老板找钱时,坐在第二排的张敏伸手夺过了两瓶敌敌畏,亓刚又夺回来一瓶。由于车没有熄火且没拉手刹,亓刚一手扶方向盘,另一只手去抢“敌敌畏”时,车子向前滑行,掉进了路边的台阶,亓刚怕撞坏了车,便先将车倒回路上,开到三岔路口东侧时,看到张敏已喝完农药拧上瓶盖放在了车地板上。亓刚说“你真喝了啊”,张敏说“这个还有假,不是闹着玩的”。见张敏没什么异常,其便将车又开到三岔路口向西二三十米远,说了没多久,张敏说头疼、头晕、坐在座位上要倒,脸色发黄、发白。亓刚慌了神,不知道要干什么,便给父亲打电话称与张敏喝药了,让其照看好孩子,后其父又陆续打给亓刚五次电话,在两人通话期间,张敏催促亓刚快点喝药,这时张敏脸色变白,开始头晕、呕吐。亓刚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17时07分亓刚与父亲结束最后一次通话后,看到张敏药后反应又强烈了,便拿起另一瓶“敌敌畏”喝下少许,此时距张敏喝药已过去了40余分钟。
  17时10分、17时12分,亓刚先后拨打110、120报警,二人被送至莱钢医院抢救,亓刚当时神志清醒,但张敏已停止呼吸。张敏因抢救无效死亡,亓刚于同月治愈出院。经法医鉴定,张敏系“敌敌畏”农药经消化道中毒死亡且在其心血及胃内容中均检出敌敌畏农药;亓刚有少量有机磷农药中毒表现,但在亓刚血液中未检出农药。
  亓刚父母支付了张敏在医院期间的抢救费用以及部分丧葬费用。被害人张敏的父母不满,要求亓刚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事交通费、误工费计47756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亓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亓刚对故意杀人罪罪名无异议,但辩称两人是相约自杀,自杀是张敏提出的,以前也多次提出过,承认自己的行为违法,但是没有剥夺对方生命权的故意。
  亓刚辩护人认为亓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被告人亓刚与张敏系相约自杀,两人抱有必死的信念,被告人亓刚没有实施强制或诱骗张敏服毒自杀的行为。因为农药是张敏要求被告人一起去购买的,卖药的超市和费用均由张敏提供,提出自杀的是张敏而非亓刚,被告人的服毒数量约100毫升,与张敏服毒数量相差无几,足以致命。二、被告人在张敏服毒至被告人服毒这段时间内,并没有反悔,因此被告人不负有救助的张敏的义务。只有当被告人喝下农药后悔后,对张敏的救助义务才产生,此时,被告人亓刚拨打110、120报警,已及时履行了这一义务,被告人亓刚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主要看被告人是否具有救助义务和救助能力。亓刚与被害人相约共同喝药自杀后,亓刚开车购买两瓶敌敌畏烈性农药。亓刚供述“接过敌敌畏后放在了副驾驶座上,在等店老板找钱时,坐在第二排的张敏伸手夺过了两瓶敌敌畏,亓刚只夺回来一瓶”,该行为已经将被害人置于危险境地。而且被告人在被害人喝药后自己并没有马上喝,这种情况下,刑法便施加给了被告人救助被害人的义务。亓刚在发现张敏喝药后,作为一个身体健康、神志清醒的青年人,完全有能力救助被害人。但亓刚在发现被害人服药后,明知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仍然继续开车并和被害人说话,然后给其父亲打电话,多次接听其父亲电话。在完全具备救助能力和救助时间的情况下,对被害人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在被害人喝药40余钟后,亓刚才喝下农药并立即拨打了求救电话。亓刚的行为,完全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
  亓刚拨打110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法院认为,主观方面,亓刚不具有主动投案的目的。亓刚是在张敏催促其快点喝药并又出现中毒反应强烈的情况下,自己也喝了些药,然后拨打110、120报警,其目的是为救助自己和张敏,而非投案。在客观方面,被告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在电话中只是向公安机关陈述“我的一个朋友喝药了”、“我也喝了”的客观事实,没有说明自己和这一事实的关系。如果说当时亓刚在电话中因情况紧急没有时间供述其犯罪事实,但在2010年7月18日(第一次)和7月20日(第二次)的讯问中,亓刚只是供述了其和张敏喝药的原因、经过,均隐瞒了其与父亲多次通话,不积极抢救张敏的犯罪事实。在2010年7月22日公安机关掌握了其通话记录后才供述通话情况和时间。而本案被害人的死亡与亓刚没有及时救助具有直接关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亓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案件发生的特殊性,亓刚的犯罪行为系不作为犯罪,主观上系间接故意,其危害程度相对轻于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行为,可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但是亓刚除由其父母自愿代其支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及部分丧葬费外,没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损失,没有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重处罚。判决亓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张敏父母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37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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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李鉴春 [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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