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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再审抗诉流程有哪些?刑事禁止令禁止接触的人指哪些?

2023年1月24日  周口律师   http://www.nntwhlbh.com/

 李鉴春,周口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事诉讼再审抗诉流程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再审抗诉流程有哪些


立案审查


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第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第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第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第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对于以上来源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进行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阅审判案卷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进行调查。


决定提出抗诉


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其中,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有权直接作出抗诉决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能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的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间的,由检察长批准。


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例如,对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法定抗诉事由的,应当由省人民检察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其中,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不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不能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制作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法律依据。抗诉书应当载明:抗诉的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原审人民法院及案号,案件的来源和审查过程,人民法院审理情况,检察院的审查结论、抗诉的法律依据和抗诉要求,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等事项。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通知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指令后,应当按照通知或者指令的时间、地点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实现对再审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一是宣读抗诉书;二是发表出庭意见;三是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二、司法解释


提出抗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刑事诉讼案件的再审撤诉程序需要明确的是,可以作出抗诉的司法机关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判机关做出司法判决后,如果发生法律适用有误,或者犯罪事实认定不正确的情况下,有权向审判机关作出抗诉决定,审判机关应当重新对诉讼案件进行认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察机关。









刑事禁止令禁止接触的人指哪些?



一、刑事禁止令禁止接触的人指哪些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事禁止令,是指“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由此可见,刑事禁止令对于解决限制人身自由刑与社会防卫需要之间的冲突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刑事禁止令时会遇到一些实践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说明》中对此也未作详细说明,只是提到增设刑事禁止令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管制的执行方式和缓刑的考察方式作出适时调整,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从《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来看,刑事禁止令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程序上都不够明确,但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及相关适用程序,为人民法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适用刑事禁止令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事禁止令是在社会形势不断变化,全社会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深入、人权观念不断得以强化、社会管理创新得到积极回应的社会背景下提出来的。这项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和完善了我国非监禁刑制度,所以确保其能顺利实施,实现其预期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为确保《刑法修正案》提出的刑事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确保其执行效果,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共有十三个条文,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条件,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刑事禁止令、具体适用何种刑事禁止令、是适用一项还是多项禁止令等等。根据刑法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可以同时作出刑事禁止令,而不是一律必须宣告刑事禁止令;


2、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和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期限,即明确了禁止的事项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常见的具体情形的一项或者多项情形;另外还明确了刑事禁止令的禁止时长: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3、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的裁量建议、裁判文书、执行监督、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

文章来源: 周口律师
律师: 李鉴春 [周口]
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8127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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