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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适用中的数罪并罚问题有哪些 非法拘禁罪的一罪与数罪有哪些情况,存在数罪的情况吗

2023年1月24日  周口律师   http://www.nntwhlbh.com/

 李鉴春,周口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减刑适用中的数罪并罚问题有哪些

减刑适用中的数罪并罚问题有哪些

基于减刑的自有特征及其功能,其在行刑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而在其被广泛适用的过程中,有可能会遇到发现犯罪分子漏罪或再犯新罪的数罪并罚问题,在减刑适用过程中的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在研究减刑制度时不可回避的问题,我们认为,涉及减刑的数罪并罚问题,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减刑之后发现原判决宣告前罪犯还有其他罪未判决的;其二是减刑之后发现刑罚执行期间罪犯再犯新罪的。至于经过适用减刑,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犯罪时发现有漏判之罪或漏判之新罪的并罚方法或解决模式基本上依赖于上述两种情形的解决方式。

基于减刑的自有特征及其功能,其在行刑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而在其被广泛适用的过程中,有可能会遇到发现犯罪分子漏罪或再犯新罪的数罪并罚问题,在减刑适用过程中的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在研究减刑制度时不可回避的问题,我们认为,涉及减刑的数罪并罚问题,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减刑之后发现原判决宣告前罪犯还有其他罪未判决的;其二是减刑之后发现刑罚执行期间罪犯再犯新罪的。至于经过适用减刑,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犯罪时发现有漏判之罪或漏判之新罪的并罚方法或解决模式基本上依赖于上述两种情形的解决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非法拘禁罪的一罪与数罪有哪些情况,存在数罪的情况吗

非法拘禁罪的一罪与数罪有哪些情况,存在数罪的情况吗

非法拘禁罪的一罪与数罪的情况:

1、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及暴力取证罪的牵连、竞合

2、非法拘禁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

3、非法拘禁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想象竞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竞合问题,在表现上也大致相同于妨害公务罪的情况,所不同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我国刑法上规定为“告诉的才处理”,而非法拘禁罪却无此规定,这样,当两个罪名在特定情况下发生竞合关系时,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分析:

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由于本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时,如果当事人未告诉,就不宜按通常的处理原则适用非法拘禁罪;如果当事人已告诉,则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

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告诉而分别处理:第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第二,如果当事人未告诉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

非法拘禁罪会不会数罪并罚

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时,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会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的相关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点:

1、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应定非法拘禁罪,分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则应分别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如果你有不了解的地方。也可以查找相关的法条解决。


文章来源: 周口律师
律师: 李鉴春 [周口]
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8127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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