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黄土冒充铜丝骗钱
2009年4月19日中午,被告人朱某1与王某(在逃)、朱某2(在逃)驾车来到北京市海淀区某废品收购站,当时该废品收购站仅有老板娘张某带着其仅一岁的孩子在,朱某1等人从其车上抬下一蛇皮口袋,打开口袋可以看见其中的铜丝,称重后以25元一斤的价格卖得3650元。
待朱某1等人离开后,张某打开蛇皮口袋才发现,口袋遭到掉包,仅袋口部分有少量铜丝,袋内所装的其余东西不是红铜而是黄土。至第二日上午10点,张某带着孩子在废品收购站内,朱某1、王某、朱某2又驾车前来,称要卖铜,被张某拒绝,朱某1等人便将张某推倒在床上后,从其抽屉拿走5千元后离开。张某呼救,此时张某的丈夫及哥哥刚好回来,讲尚未走远的朱某1制服。
诈骗罪应该怎么处罚
公诉机关将朱某1公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和抢劫罪,朱某1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但未提供新的证据。2010年5月13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1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朱某1还伙同他人,采用调包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与所犯抢劫罪数罪并罚。
朱某1曾在2004年和2007年先后犯诈骗罪,并被处以行政罚款200元和判刑1年,2008年4月21日刑满释放,仍不思悔改,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抢劫未遂,对其所犯抢劫罪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终审判决,以抢劫罪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1年半,并处罚金8000元和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