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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盗窃稀有金属,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2018年7月25日  周口律师   http://www.nntwhlbh.com/

结伙盗窃稀有金属

2006年年初,被告人张某某探望战友被告人邹某某时,与被告人李某某结识。为了谋取利益,三人密谋盗窃广东省韶关市凯迪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稀有金属铟(市价每公斤7000多元)。随后,被告人张某某、邹某某等人分工合作,为实施盗窃做准备。同年2月18日,由于盗窃时被人发现,被告人张某某等目的未得逞。同年4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趁凌晨之机,爬入韶关市凯迪技术有限公司围墙内,用事先配制的钥匙进入生产车间和仓库大楼内,对厂内留守人员实施捆绑等手段,抢走铟三百四十多公斤及被害人唐某等手机共六部、小灵通一部。抢劫成功后,被告人胡某某又负责销售稀有金属铟。该案系新中国以来粤北地区最大案值的抢劫案,被称为“4·21沐溪特大抢劫案”。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等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五年;以犯销售赃物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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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李鉴春 [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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