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愤点火烧自家房屋
2012年7月8日21时许,王某要求在娘家久住的妻子回家被拒而心存怒气,遂将两床棉被和拆下的床板放在客厅的木茶几上,用打火机引燃。王某因火势过大躲到另一间房中,后拨打110和119报警,被赶来的消防人员救出。
放火罪的量刑标准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具有可从轻处罚情节。故法院判以放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上诉称,其主观没有放火故意,只是一时为泄私愤,不是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上诉人所提其放火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应视为自动投案。上诉人王某放火后主动报案,在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动承认并交代自己罪行,系自动投案。王某自动投案后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2012年12月31日,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