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8127166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经济犯罪案例
文章列表

从泄愤点火烧自家房屋看放火罪的量刑标准

2014年10月30日  周口律师   http://www.nntwhlbh.com/

泄愤点火烧自家房屋

2012年7月8日21时许,王某要求在娘家久住的妻子回家被拒而心存怒气,遂将两床棉被和拆下的床板放在客厅的木茶几上,用打火机引燃。王某因火势过大躲到另一间房中,后拨打110和119报警,被赶来的消防人员救出。

放火罪的量刑标准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具有可从轻处罚情节。故法院判以放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上诉称,其主观没有放火故意,只是一时为泄私愤,不是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上诉人所提其放火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应视为自动投案。上诉人王某放火后主动报案,在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动承认并交代自己罪行,系自动投案。王某自动投案后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2012年12月31日,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文章来源: 周口律师
律师: 李鉴春 [周口]
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81271663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nntwhlbh.com/art/view.asp?id=800484971546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西乡塘区:探索媒企合作 新模式新机制
  • 2.结伙盗窃稀有金属,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 3.寻子心切闯红灯肇事,交通肇事罪如何处罚?
  • 4.职务侵占辩护词
  • 5.警察抓小偷受伤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周口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8127166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