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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会没收住房吗

2014年11月14日  周口律师   http://www.nntwhlbh.com/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东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东方,男,32岁(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西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平县吕店乡前陈村委樊楼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8月22日被羁押,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6)第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东方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东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东方于2006年8月22日21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正义路路口,酒后乘坐张胜轩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行驶于机动车道内,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帅府园队民警单大龙依法对其行为予以纠正并处罚时,被告人丁东方不予服从,并用拳头击打单大龙面部,致单左上唇红至唇内粘膜擦伤,右手第五掌指关节处软组织肿胀、压痛,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丁东方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东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交民巷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现场照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帅府园队出具的证明,被害人单大龙的陈述,证人高晓东、王雷、张胜轩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被告人丁东方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东方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阻碍交通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东方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丁东方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被告人丁东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东方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2日起至2007年6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

二OO七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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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周口律师
律师: 李鉴春 [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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