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刑中挽回的生命
【基本案情】
张某,男,45岁,浙江余杭人氏。2002年12月17时许,张某的哥哥与其预谋到运河船只上抢劫,张氏兄弟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铁榔头,窜至某码头,以雇船运钢筋为由,上至被害人张某、陈某夫妇的铁驳船上,当船行驶至河面较窄位置时,张氏兄弟趁张、陈夫妇不备,分别持榔头猛击张、陈夫妇头部十余下,致张、陈夫妇皆因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张氏兄弟随即取得现金人民币9千余元,之后便弃船逃离现场。2012年6月8日,张某在广州被公安机关抓获。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张某家人的委托,作为其一审抢劫罪的辩护人。经多方努力,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赔偿款项,但法院认为本案不足以区分主从犯,社会后果极其严重,赔偿行为尚不足以对张某酌情从宽处罚,故2012年10月2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氏兄弟构成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因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决意依法提出上诉。本律师再次接受张某家人的委托,担任张某抢劫罪二审的辩护人。
从案发到被抓获时,已有10余年了,在这些年里,张某一直本分做人,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而且,已经成家立室,有个尚未满一岁的女儿,张某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面对着张某姐姐和其妻子满面憔悴的脸庞,看着张某年幼的女儿,我心里升起了一丝涟漪,决心一定要为这孩子保住爸爸,让她拥有一个完整的家。抱着这个信念我又来到了看守所会见了张某,与张某沟通了二审的辩护观点,通过到被害人家属所在地,再次获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意见,到张某户籍所在地的村委街道,再次获得村民们的求情联名信,与二审法院承办法官及时沟通,及时递交新证据,获得了主审法官的同情。
【二审改判】
在法庭上我据理力辩,气正词严,围绕着自己对此次案件所提出的观点,终于改变了法官对此次案件的看法,不久就有了最终的判决,于2013年5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对张某的量刑部分,判决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启示】
正所谓“贪字变成贫”,在这个社会中,人不可以不劳而获,因为一时的贪念而导致无法挽回的错误,那是不可取的。国家法律对于本案张某,给予了极大的宽容,其年幼的女儿终于有机会见到自己的父亲,本律师表示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