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8)三亚刑终字第51号
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麦世华,曾用名麦世体。2008年3月3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麦世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8年8月4日作出(2008)城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麦世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麦世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麦世华撤回上诉。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8)城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掉
审 判 员 何 艳
审 判 员 陈永华
二○○八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曾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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