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药用丙二醇致多人不良反应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尹家德在主管公司全面工作期间,严重失职,采购员、化验员资质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生产,致使假冒药用丙二醇被投入生产,导致多名患者输液后不良反应。其中,负责该项生产的被告人朱传华副总经理,违反相关药品质量规定,在设施不全面、药品不合格的情况下,授意检验室主任被告人陈桂芬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书,直接导致假冒药用丙二醇被投入到亮菌甲素注射液等的生产中。被告人钮忠仁违反规定进行原材料的采购,从源头上直接购进假冒药用丙二醇。被告人郭兴平主管采购、运输等,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允许被告人钮忠仁进购的加药顺利进入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环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五名被告人身为药品生产企业工作人员,本应树立责任如山的意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但在生产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严重违规操作,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综合全案,认定被告人朱传华在犯罪中的作用最大、罪责最重,其他依次为陈桂芬、钮忠仁、郭兴平、尹家德。
2008年4月29日,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朱传华、郭桂芬、钮忠仁、郭兴平、尹家德七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