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如何判刑
被告人粟某1因与丈夫冉某某协议离婚期间,冉某某与另一女子陈某同居而心生愤恨。于是,被告人粟某1产生报复念头。2006年3月,被告人粟某1在弟弟被告人粟某2的帮助下,购买了12公斤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并于同年3月11日,在受害人冉某某的居住处点燃炸药,导致两栋居民楼被炸踏,冉某某等9人被炸死,4人受伤。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粟某1、粟某2为泄私愤,在居民住宅楼内实施爆炸行为,造成9死4伤人员重大伤亡和公民私有财产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爆炸罪。
法院以犯爆炸罪判处被告人粟某1、粟某2死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07年1月26日,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粟某1、粟某2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