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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爆炸致9死4伤,爆炸罪如何判刑?

2015年6月15日  周口律师   http://www.nntwhlbh.com/

爆炸罪如何判刑

被告人粟某1因与丈夫冉某某协议离婚期间,冉某某与另一女子陈某同居而心生愤恨。于是,被告人粟某1产生报复念头。2006年3月,被告人粟某1在弟弟被告人粟某2的帮助下,购买了12公斤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并于同年3月11日,在受害人冉某某的居住处点燃炸药,导致两栋居民楼被炸踏,冉某某等9人被炸死,4人受伤。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粟某1、粟某2为泄私愤,在居民住宅楼内实施爆炸行为,造成9死4伤人员重大伤亡和公民私有财产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爆炸罪。

法院以犯爆炸罪判处被告人粟某1、粟某2死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07年1月26日,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粟某1、粟某2被执行死刑。


文章来源: 周口律师
律师: 李鉴春 [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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