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入庵堂盗窃遇尼姑灭口
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许,携带手套、小刀等作案工具的被告人甘某骑摩托车窜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慈济精舍庵堂,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时惊醒了住在庵堂内的尼姑林柳某和周某,甘某即用餐厅的木椅击打林、周二人,并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朝二人乱捅,致使二人当场死亡。随后,甘某从庵堂二楼的书桌、一楼的功德箱等处搜得人民币60余元后逃离现场。
2006年4月11日,被判处死刑的甘某在临刑时喊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慎重起见决定暂缓执行死刑,并将该情况及时上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1月13日,广东高院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和二审刑事裁定,并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将案件发回佛山中院重新审理。
2008年1月7日和3月31日,佛山中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辩方律师与控方的争议焦点有二个:第一、现场二楼书桌上和抽屉内提取沾有可疑血迹的纸张经佛山市公安局和中山大学两次DNA鉴定,均证实与被告人甘某的DNA基因一致,但该检材在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中没有详细记载。第二、对现场功德箱上提取的血迹,2004年11月25日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检出二人以上混合基因分型,符合死者林柳某、周某与被告人甘某的血的混合。2006年5月19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是没有检测出有效DNA成份。
抢劫罪如何量刑
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第一、被告人甘某在侦察阶段的多次稳定供述证实其爬窗进入现场企图盗窃,惊醒两被害人,两被害人轮翻与其搏斗至被告人甘某用刀捅死两被害人并搜掠财物后逃离现场的事实经过。且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证实的现场状况、死者的受伤部位、形成工具等细节均与被告人甘某供述的情况相吻合。第二、从现场提取的血袜足迹、血迹所作的痕迹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均证实是被告人甘某所留。虽然公安机关现场提取笔录中没有详细说明现场二楼书桌上和抽屉内提取沾有可疑血迹的纸张,但鉴定机关DNA鉴定流程记录已佐证在2004年10月18日,鉴定机关收到了现场勘察人员提交的前两份鉴材,并在被告人甘某被抓获前已作了男性犯罪嫌疑人的DNA图谱的事实客观存在。第三、被告人甘某的妻子和母亲的证言亦印证被告人甘某有作案的动机和时间。这些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据此,被告人甘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甘某作案手段残忍,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予严惩。
2008年4月18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