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应该如何处罚
2012年3月29日凌晨1时许,赵某驾车来到黑龙江虎林市一工地盗窃扣件40余袋,在即将卸货途中遇到杨某,二人相谈甚欢,结拜为兄弟,然后一起到空地卸载偷窃的物品。此后,二人共同盗窃十字型卡扣4860个、接头扣件270个、旋转扣件61个。最后在凌晨3点时,经值班人员报警,警方将正在卸载赃物的二人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4563元。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系犯意的提起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赃物被依法追缴,未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2012年9月19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