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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2015年11月10日  周口律师   http://www.nntwhlbh.com/
吴文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一、基本情况  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文听,男,1969年月28曰生。1998年7月7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逮捕。  二、一审法院判决情况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1994年底,被告人吴文听挂靠贵州省民政厅劳动服务公司开办了一个棉被加工厂。1995年2月,贵州省民政厅派干部熊国强、万清华携带270万元汇票前往新疆购买棉花,与先期到达的吴文听在乌鲁木齐会合。在购棉过程中,万清华、熊国强因故先后返回贵阳,留吴文听一人办理购棉事宜。因没有办成出疆手续,吴文听将已购棉花就地转卖,实际控制了270万元购棉款。   1995年8月,吴文听为充抵贵州省民政厅的270万元购棉款,指使其老乡钱柏侯和其亲戚曹建光在武汉娇口区长丰乡用废旧回收棉为其加工棉被共3万余床。其中,钱柏侯加工9000余床,每床46元;曹建光加工21000床,每床47元。吴文听先后通过银行支付曹建光货款99万余元,支付钱柏侯货款42万余元。棉被加工好并托运到贵阳后,吴文听以合格棉被按每床93元的价格卖给贵州省民政厅30905床,共计金额2874165元,以充抵其所欠贵州省民政厅的270万元款及利息。贵州省民政厅将该批棉被作为救灾棉被下发到省内各个地区。1999年5月30日,经贵州省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所鉴定,30905床棉被系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当庭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贵州省民政厅干部熊国强证言,证实1995年春节刚过,他和万清华带270万元汇票到新疆购棉时遇到吴文听,后万清华和他先后回到贵阳,留下吴文听购买棉花,不久吴文听电话告诉他,因未办成出疆证,吴已将棉花转卖。丨995年丨1月吴文听把棉被发到贵阳后,他到火车站仓库查看,见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的,10床一包,每包h均写有〃棉被10床〃字样,他从中抽出一床样品,见被套是草绿色的,领导让他把其中一万多床拉到省假肢厂存放,剩下的由他和万清华发放到各地区民政局。   证人曹建光、钱柏侯证言,分别证实1995年8月,吴文听指使他俩用废旧棉、回收棉加工棉被,每床单价分别为47元(含运费)、46元(含运费),棉被做好后全部发往贵州省民政厅救灾处。他们加工的棉被被套是草绿色,按10床_包进行包装,外面用白色编织袋进行包装。曹建光还证实,事后吴文听找他开发票,他拿了三张盖有"武汉市招岳废棉加工厂"印章的发票给吴,过段时间吴又找到他,说发票上有"废棉"二字不行,于是他又找r三张空白发票给吴文听。  证人穆星如证言,证实1995年12月熊国强将该批棉被拉到假肢厂时,是他负责接收的,棉被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的,写有“10床一包〃的字样,他们抽出一床,见被套是草绿色,棉花比较黑、杂质多、纤维短,和在熊国强办公室见到的样品基本吻合。  证人棉被使用人陈明国的证言,证实他们使用棉被后,感觉质量很差,棉花没有纤维,没有筋丝。  证人贵州省黔南州民政局工作人员杨大军的证言,证实1995年12月接到通知后,他到省假肢厂将3100床棉被拉回黔南州民政局,随后分发到各县、乡,各地均反映质量很差。  书证  (t)吴文听交给贵州省民政厅的发票三张,证实吴文听卖给民政厅的棉被价格为93元1床,共计2874165元。  贵州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他们送检的样品棉被是会同省纪委、民政厅等单位到毕节、黔南、铜仁等地随机收集的。  贵州省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125床样品棉被均为等外品,属不合格产品,由此可判定3万余床棉被均为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  物证  熊国强1995年底从贵阳火车站仓库抽取的样品棉被_床,于1998年8月24日经贵州省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所检验,证实为不合格产品。  此外,公诉机关还在庭审中播放了收集、检验棉被过程的录像;申请传唤了鉴定人贵州省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所所长于世南出庭作证,对鉴定结论作了解释、说明。  以t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吴文听确认熊国强抽取的这床棉被是他1995年销售给贵州省民政厅的。但对其余证实其生产、销售不合格棉被的证据均表异议。   (三)一审判案理由及定案结论   被告人吴文听在占用贵州省民政厅的资金后,为了偿还欠款,故意指使他人用劣质棉花加工棉被,并卖给贵州省民政厅,销售金额达2874165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批棉被被贵州省民政厅作为救济物品发放到全省各地,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1款、第140条、第57条第1款、第59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文听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874165J元。   三、主要上诉意见及其理由   上诉人吴文听的主要上诉意见是:没有指使他人用废旧棉加工棉被,卖给贵州省民政厅的是合格棉被。   四、二审法院判案理由和定案结论   上诉人吴文听指使他人用废旧棉加工不合格棉被30905床,然后冒充价值2874165元合格棉被卖给贵州省民政厅,以充抵其所欠贵州省民政厅的270万元款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吴文听所提"没有指使他人用废旧棉加工棉被,卖给贵州省民政厅的是合格棉被"的上诉理由与证人钱柏侯、曹建光的证言等证据不合,显系狡辩,不能成立。   上诉人吴文听指使他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然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销售金额已超过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上诉人吴文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对其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一审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文听的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理解说   本案中,上诉人吴文听指使他人用废旧棉加工棉被,然后冒充合格棉被卖给贵州省民政厅,销售金额达到2874165元,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的辩护和上诉意见主要在于否认自己销售的棉被是伪劣产品,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问题,主要依据案件证据来认定。现有在案证据,有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都确认其销售的棉被属于用废旧棉加工而成的棉被,产品质量不合格,属于伪劣产品,足以否定其上诉意见。法院据此对其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我们主要结合本案例,阐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及其量刑问题。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后,从第141条到148条,分别根据不同的伪劣产品种类规定了生产、销售不同的具体的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所以本罪,既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也是本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总则"规定。我们既要从单独个罪的角度,掌握本罪的定罪量刑规定,也要深刻领会本罪名对于本节所有犯罪的总则规定意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根据刑法罪状的规定,所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基本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和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假冒伪劣产品不仅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而且往往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严重事故。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各类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其中,既有涉及各类产品的综合性立法,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工业产品责任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工业产品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也有规范某类产品质量的专门性立法,例如《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子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因地制宜制定了许多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总之,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为基本法,辅之以标准与计量立法、特殊产品专门立法的产品质量监督和规范管理立法体系,确立了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所应当履行的质量义务,为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一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首先违反了由上述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所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直接客体。  同时,伪劣产品往往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最基本的经济权益,以及因为伪劣产品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也就是产品质量没有达到国家质量法规所规定的标准的产品。根据《刑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下列产品为伪劣产品:(1)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2)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3)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4)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5)限期使用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6)凡属处理品(包括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的;(7)失效、变质的。  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伪劣产品仅仅限于刑法第140条所明确规定的四种产品,即:掺杂、掺假的产品,以假充真的产品,以次充好产品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所包括的对象过于狭窄,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既包括本条规定所列举的四种形式的伪劣产品,也应当包括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伪劣产品。将本罪构成的犯罪对象仅仅限定于上述四种伪劣产品是对伪劣产品概念过于狭窄的理解,不符合立法打击伪劣产品的本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该条同时还规定,如果不能确定产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产品质量的问题,以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鉴定结论为准。  3.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所谓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加工、组装、修理等具体从事生产的行为,也包括组织、领导、策划生产的行为。所谓销售,包括直接的批发、零售产品的行为,也包括组织、领导、策划销售的行为。  本罪属于结果犯,根据本条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必须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虽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但是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解释》第2条的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同时该条还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据此,行为人意图销售但是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尚未销售的,但是其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达到法定定罪量刑所需要的销售金额的3倍以上的,也认定构成本罪,但是认定其犯罪形态为犯罪未遂。  本罪的主体是_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司法实践中,很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是由单位实施的。  当然本罪的主体必须是从事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但这只是从客观行为方式的角度限定了行为主体的特征。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会侵害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罪的犯罪目的,一般都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当然刑法并未将犯罪目的规定为构罪要件内容,所以构成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本罪的量刑  依据《刑法》第140条和《解释》第2条的规定,可以明确本罪的量刑幅度。行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且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或者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至6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者货值金额6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或者货值金额150万元以上不满6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或者货值金额6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本案法院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具体到本案,上诉人吴文听作为正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指使他人用废旧回收棉加工棉被,然后以合格棉被按每床93元的价格卖给贵州省民政厅30905床,共计金额2874165元。废旧回收棉加工的棉被,显然系"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而成的劣质棉被,属于伪劣产品,但是上诉人却冒充合格棉,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到2874165元,伪劣棉被冒充合格棉被销售必然侵害到国家对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秩序,而且也侵害到了购买人贵州省民政厅的合法权益——贵州省民政厅将该批棉被作为救济物品发放到全省各地,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因此其行为显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其销售金额2874165元,应当处丨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判决结合其行为所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874165元,显然是正确的。

文章来源: 周口律师
律师: 李鉴春 [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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